驻马店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职责,市民政局设办公室、机关党委、民间组织科、优抚科、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救济救灾科、社会福利科、基层政权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督查、档案、信访、文电、会务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权力事项工作。负责制定民政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容缺服务机制和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工作。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的办法、方案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指导监督县区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致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负责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的落实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规政策,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调整、变更议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及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本市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报批工作,审核跨县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监督全市标准化地名使用,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界勘定、管理工作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县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有关婚姻、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参与落实并指导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审批事项;承担全市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市际、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的落实并指导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落实并指导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指导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的代销行为;负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的落实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宣传、督查、档案、信访、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表彰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联系人:杨建锋
(二)优抚科
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上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
联系人:林峰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
负责全市军休人员的接收安置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承担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郭宏超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订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待安置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指导各县区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陶瑞丽
(五)救灾救灾科
组织实施有关救灾的法规、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担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级救灾物质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魏道阳
(六)基层政权建设科
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监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策、法规的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秀海
(七)区划地名管理科
监督实施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布局;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跨县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更名、命名的审核上报;推广并监督全市标准化地名使用;协调、指导县区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联系人:冯争
(八)社会事务科
监督实施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协调跨市及跨县区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逯道峰
(九)民间组织管理科
组织实施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县区社会团体,以及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联系人:李玉敏
(十)社会福利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孤儿、孤老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艾滋病致孤人员及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审核上报涉外儿童收养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联系人:张秀海
(十一)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联系人:孟红灵
(十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联系人:刘洪海
(十三)双拥工作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胁调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的双拥工作;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及工作典型;组织开展驻军和演习部队拥军慰问、拥军优属和军地联谊活动;协调处理涉及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及军警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联系人:马金锋
领导信息
胡晓黎(局长)
王启现(局党组书记):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魏道阳(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党群、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行政审批、规划财务、社会救助、应急处置、后勤保障、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安全生产、信访稳定、法制平安建设和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规划财务科、社会救助科、机关党委(人事教育科)、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心(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刘收(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建设治理、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市殡葬服务中心。
王彦林(二级调研员):牵头负责社会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市福利院。
胡顺山(三级调研员):牵头负责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救助站。
李正超(三级调研员):牵头负责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区划地名界线管理科、市低收入家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郑留安(四级调研员):牵头负责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儿童福利科、市儿童福利院。
朱炎:驻马店市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局属单位
(一)低保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落实情况;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理全市低保上访人员和信件工作。
联系人:蒋红岩
(二)驻马店市军人饮食供应站(驻马店长城宾馆)
主要任务: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等的饮食供应和住宿服务。同时对外经营餐饮、住宿、会议服务。
联系人:杜俊峰
(三)驻马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冯洋洋
(四)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市彩票发行计划,发行福利彩票,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彩票销售活动。
联系人:巫四华
(五)驻马店市军队退休离休干部休养所
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地方政府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事业单位,也是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幸福欢度晚年的场所。
二、 维护老同志合法权益,不断落实老同志“两个待遇”,组织阅读文件,学习政治时事,听重要报告,参加一些会议和大的政治活动,不断提高福利档次。
三、 根据党章规定,成立基层党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四、 适当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组织老干部走向社会,使他们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依靠管委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
五、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军干所工作按照制度运行,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和行风廉政建设,保持良好的民政“公仆”形象。
六、 抓基础办实事,注重寓教于乐,开展有益健康文体活动,丰富老同志晚年生活。提高经营创收意识,加快促时经济发展。
联系人:薛超
(六)驻马店市救助站
负责全市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收容救助的法规规定,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和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送回原户籍所在地;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流动人口管理。
联系人:郑留安
(七)驻马店市救灾服务中心
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本市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接收国内外慈善捐赠,指导兴办慈善事业。
联系人:蔡华振
(八)驻马店市殡葬管理所
主要任务:负责殡葬法规宣传及市直单位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查处违法土葬、擅自经营殡葬用品,非法建造公墓等违法行为。
联系人:陶瑞先
(九)杨靖宇烈士纪念馆
杨靖宇烈士纪念馆位于驻马店市南郊6公里处,107国道东侧、建于1994年、占地49.98亩。主要任务:宣传烈士生平事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故居纪念馆建于1966年位于古城李湾村、占地8亩。
联系人:张杰
(十)驻马店市城市福利生产公司
主要职责是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明
(十一)驻马店市儿童福利院
主要负责接收、收养社会孤儿、弃婴(儿),依法办理孤儿、弃婴的送养(包括涉外送养)。
联系人:杨建峰
(十二)驻马店市福利院
承担全市孤儿、社会弃婴、孤老及艾滋病致孤人员的供养、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并开展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代养、寄养业务。
联系人:郭建设
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审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筹备阶段
(1)社团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领取资料);
(2)社团发起人申请社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名称核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5)提交申请筹备文件;
(6)审查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筹备。
2、申请成立登记阶段
(1)社团开会,社团申请人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请成立登记;
(3)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4)审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决定准予登记。
3、发证归档阶段
(1)社团交付公告费;
(2)发证:社团领取《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设立银行账户证明;
(3)报刊公告;
(4)归档;
(5)印章、账户及有关备案。
农村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果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已实行新型合作医疗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共同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地理位置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元大道与骏马路交汇处西100米。
便民服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程序:
1、申请筹备阶段
(1)社团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领取资料);
(2)社团发起人申请社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名称核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5)提交申请筹备文件;
(6)审查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筹备。
2、申请成立登记阶段
(1)社团开会,社团申请人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请成立登记;
(3)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4)审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决定准予登记。
3、发证归档阶段
(1)社团交付公告费;
(2)发证:社团领取《社会团休法人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设立银行账户证明;
(3)报刊公告;
(4)归档;
(5)印章、账户及有关备案。
政策法规
第一条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危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所获荣誉
2020年12月,荣获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1年5月,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河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8月,入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