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0〕2号),设立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李华荣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机构简介
根据《
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0〕2号),设立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四)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的核发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审核、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有关保健食品安全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报批、备案工作。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及产品分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九)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有关食品药品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抽验、基层能力建设等各项专项经费的管理与拨付工作。
(十三)指导本辖区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宣传、信息、信访、督办查办、机要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
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制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拟定机关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 行政审核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现场检查验收,参与多部门的联合审批;负责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咨询、协调、督查工作。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等重大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行政许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分办工作;指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法制建设。
(五)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流通环节药品购销的监管;负责全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核发、变更、换发工作;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上报、移送工作;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七)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注册审核、生产规范认证管理和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负责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医疗器械科
组织实施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复核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全市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更名为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主要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抽验计划并定期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及责任人;参加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工作。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内设2个稽查大队(市食品药品稽查一大队、市食品药品稽查二大队),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名,其中:支队长名,副支队长名,正科级领导职数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名。
(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提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意见。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