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斌,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安徽舒城人,1983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3年11月任舒城县南港镇农经员;
1987年03月任舒城县西衖乡武装部长、副乡长;
1989年04月任舒城县西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2年02月任舒城县南港镇人大、政府筹备组第一副组长;
1992年10月任舒城县孔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3年03月任舒城县孔集镇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任舒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1996.08兼任县体改办、房改办主任);
1998年07月任舒城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2001年01月任舒城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
2001年04月任舒城县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
2001年06月任舒城县政府副县长;
2003年02月任舒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4年07月任霍邱县委副书记;
2008年05月任裕安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候选人、党组书记;
2008年06月任裕安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党组书记;
2009年12月任裕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党组书记;
2010年01月任裕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年01月任裕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3年08月任裕安区委书记;
2014年01月任
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裕安区委书记;
2014年10月任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6年09月任六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六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年02月任六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曾任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担任职务
三届六安市委委员;九次安徽省党代会代表;三次六安市党代会代表;十二届安徽省人大代表;三届、四届六安市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2月2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7月,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观念,知法犯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官商勾连,擅权妄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规出借财政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高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斌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斌(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高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9月消息,高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4年3月13日上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6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滥用职权造成的利息损失778.67786万元,依法返还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斌利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区委书记、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六安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性质、申请贷款、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此外,2012年,被告人高斌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区委书记期间,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决定将裕安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无偿借与他人使用,造成财政资金利息损失778.677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定将财政资金借与他人使用,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判决后,高斌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