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
广东深圳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高杰,广东深圳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犯罪经历
1995年左右,被告人高杰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辞退后到原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泉酒店“看场”,之后陆续纠集被告人饶知清、赵军杰、熊孝勇等人在龙华镇一带争勇斗狠,为非作恶,并通过笼络同乡,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发展为龙华当地的恶势力团伙。此后,高杰团伙在与其他团伙势力范围的争斗中,砍伤当地颇具声名的被害人张永光(绰号“大力士”),树立了在龙华一带的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尔后,又纠集整合“同道”曹洋(已亡)、陈长军(已判决)等黑恶势力,打击以“安徽生”(彭育生)为首的竞争对手,逐步形成了以高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志海、饶知清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自民、赵东方、曹川俊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龙华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高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龙华一带,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多次有组织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替人“看场”“收数”“摆场”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另查明,高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共实施了36宗犯罪,其中命案一宗,全案共涉及故意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十余项罪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组织、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判决
2019年1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杰等4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1.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饶知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其余4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1人免予刑事处罚。全案共对2名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47名被告人并处罚金,罚金总额达733.3万元。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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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犯罪经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