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1961 年 9 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分总则、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教师和学生、物质设备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制度和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等 10 章,共 60 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
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的新发展;具有健全的体魄。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生产劳动、科学研究、社会活动的时间应安排得当,以利教学。平均每学年应有 8 个月以上的时间用于教学。在教学中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保证知识分子至少有 5/6 的工作日用在业务工作上的决定。高等学校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和非党的团结合作。高等学校的党委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必须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等学校应努力树立理论与实际统一、高度的革命性与严格的科学性统一的学风。在高等学校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行政上受教育部领导,党的工作受省、市、自治区党委领导。《条例(草案)》最初在部属 26 所高等学校试行。1962 年 3 月后,开始在
全国高等学校中试行。1963 年初,扩展到 220 所高等学校。“文革”开始后,试行工作被迫停止。1978 年修订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仍为 10 章 60 条。将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要求把高等学校建设成为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学研究中心。明确提出知识分子是
脑力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党的一支依靠力量。1978 年 10 月教育部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