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审判厅,是指中国清末及北洋政府在省一级设立的审判机关。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得视案件繁简情况,酌设几个刑庭和民庭。各省因地方辽阔,或为了审理方便,得在它所管的地方审判厅内设高等审判厅分庭。
清末改革司法,从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
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设
厅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等。国民党政府时期,改为高等法院,并将
高等检察厅并入,称检察处,置首席检察官,检察
官等。参见“审判厅”、“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