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忠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
魏传忠,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山东阳谷人,1977年8月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198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位。曾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会长。
人物履历
1975年09月——1977年08月,山东农业大学林业专业学习;
1977年08月——1978年10月,山东省聊城地区林业局技术员;
1978年10月——1984年09月,山东省聊城地区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干事、科长;
1984年09月——1987年04月,山东省聊城地委办公室秘书;
1987年04月——1988年10月,山东省聊城地区结核病防治院副书记;
1988年10月——1995年02月,山东省聊城商检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兼);
1995年02月——1998年10月,国家商检局办公室主任、中国商检报社负责人(兼);
1998年10月——2000年0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
2000年04月——2000年09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09月——2007年04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7年04月——2014年0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3月1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传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9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传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魏传忠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党的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安排他人用公款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他人在企业经营活动、干部录用、职务调整和晋升方面谋取利益,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收受礼金;生活上腐化堕落,大搞钱色交易,道德败坏;经济上贪婪无度,甘于被不法私营企业主“围猎”,利用监管权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魏传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魏传忠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9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魏传忠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17日交由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传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魏传忠,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传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中国检验检疫学会(2018年12月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1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受贿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传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传忠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及学会任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237344亿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魏传忠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魏传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魏传忠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6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受贿案,对被告人魏传忠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魏传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传忠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及学会任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23734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传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魏传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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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