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趾格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永熙三年(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与西魏两个政权。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性质
律、令、科、比是汉朝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北魏则以格代科,东魏亦有《麟趾格》。这里的格同科一样,具有刑事单行法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作为行政法规的格,因而逐渐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关记载
(兴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齐文襄王自晋阳来朝。先是,诏文襄王与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甲寅,班于天下。
封述,字君义,渤海蓚人也。父轨,廷尉卿、济州刺史。述有干用,年十八为济州征东府铠曹参军。高道穆为御史中尉,启为御史。迁大司马清河王开府记室参军,兼司徒主簿。太昌中,除尚书三公郎中,以平干称。天平中,增损旧事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述删定。
历史影响
《麟趾格》是历史上第一部以“格”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至隋唐时“格”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14:0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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