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熙三年(534年),
北魏分裂为东魏与西魏两个政权。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律、令、科、比是汉朝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北魏则以格代科,东魏亦有《麟趾格》。这里的格同科一样,具有刑事单行法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作为行政法规的格,因而逐渐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
封述,字君义,渤海蓚人也。父轨,廷尉卿、济州刺史。述有干用,年十八为济州征东府铠曹参军。高道穆为御史中尉,启为御史。迁大司马清河王开府记室参军,兼司徒主簿。太昌中,除尚书三公郎中,以平干称。天平中,增损旧事为《麟趾新格》,其名法科条,皆述删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