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
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2001年12月11日二审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同时法院驳回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
受害者麻旦旦,在沪经过多名心理、精神病学专家的“旅游快乐疗法”治疗后,身心逐步得到康复。与此同时,上海浦东一家国有公司正式录取麻旦旦为公司的员工,为此麻旦旦还特意改换姓名,开始了她的全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