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光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黄志光,男,汉族,1954年8月生,广东海丰人,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71.10——1975.02,广东省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盐田国防公路指挥部工人、政工员、政工副组长;
1975.02——1979.05,广东省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副经理(其间:1975.11—1976.11参加宝安县龙岗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任副队长);
1979.05——1984.09,深圳市深港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总经理;
1984.09——1986.07,在深圳教育学院中文系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6.07——1991.10,深圳市深华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华港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1.10——1995.07,深圳市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0.06—1993.06在厦门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92.01—1995.07兼任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5.07——1996.04,深圳市宝安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6.04——1999.12,深圳市宝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9.12——2003.05,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宝安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03.05——2003.06,广东省汕头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3.06——2006.10,广东省汕头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10——2007.01,广东省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7.01——2010.05,广东省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0.05——2011.02,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立案审查
接受调查
2011年2月25日,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政协召开五届六次常委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深圳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协常委会议表决,一致通过了《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免去黄志光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决议》和《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撤销黄志光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议》。
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11日上午,黄志光在广州市中院的公开开庭审理。
受贿
2002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在担任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詹某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维腊木插画桶一个。詹某某还给黄志光送了一张价值33万元的香枝木罗汉床。
1999年至2001年间,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农业局局长、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刘某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1年至2002年间,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两次收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为其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03年间,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为拜把兄弟黄顺丰及姚某某取得宝安区光明街道工程提供帮助。
2005年至2006年间,任汕头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黄顺丰请托的曾某某、徐某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6年,黄志光和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提起,家乡寺庙修大佛缺资金的事,希望得到李的支持。李当场表示捐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可以黄志光的名义捐出。后来,黄志光以儿子之名把这笔钱捐给了鸡鸣寺。
2007年11月间,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收受黄顺丰给予的人民币120万元。黄志光多次在“拜把兄弟”黄顺丰面前提到,想给儿子买套新房。后来黄顺丰帮忙物色了一套价值990多万元的怡景花园别墅。黄顺丰趁买房之机给了黄志光12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间,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为黄顺丰持股的汕头保税区海伟酒类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0年间,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8.2万元的冬虫草17斤。
非法持有枪支
1985年至1990年间,黄志光分别购买了制式猎枪及气枪各一支,并办理了枪证。
但持证到期后仍非法持有,并将其藏于住处。1995年至2002年间,黄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猎枪5支,没有办理枪证,一直非法持有并藏于深圳住处。
宣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进行一审宣判,黄志光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玉器摆件、香枝木罗汉床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还将继续追缴黄志光违法所得。
改判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不过,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李亚鹤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是受贿。检察院进行了抗诉。近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100万系受贿,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案情争议
一审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于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二审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也认为,黄志光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定罪处罚。而后黄志光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是事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
多项证据表明,黄志光与李亚鹤之间确实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迹象,黄志光在汕头任职期间,为李亚鹤掌控的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投资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建设提供了不少帮助。
曾任汕头市副市长兼东部经济带项目指挥部总指挥的苏某光在作证时说,汕头市东部城市经济带建设最初沟通的合作对象是中交公司,但某次和黄志光、李亚鹤会面后,他就意识到黄志光准备叫李亚鹤参与东部经济带项目,“有点变味”、“让人很难接受”,而且黄志光在市委、市政府的多次会议上都明确了招投标环节的意见,“只差没有说明就是让金光华中标这个话”,最后建设项目果然是金光华集团中标。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十四年上升到十五年。
法院减刑
2017年5月,黄志光获减刑6个月。
2019年9月,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的减刑刑事裁定书被公布。经过审理查明,黄志光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党、国家造成的危害;能书面汇报思想改造过程及以后的改造计划;能较好并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共获得5个表扬。予以黄志光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8日止)。
2021年12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减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08:19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