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柏青,男,汉族,广东
博罗人,1954年11月生,广东省委党校经济专业毕业,学历在职研究生,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4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水利厅厅长(正厅级)。
人物履历
1972.07——1974.06,广东省
博罗县平安公社山前大队务农,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
1974.06——1974.11,广东省博罗县泰美公社参加第二批路线教育运动,任工作组组长;
1974.11——1982.07,广东省博罗县泰美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区委副书记;
1982.07——1984.03,
华南师范大学干部班读书;
1984.03——1987.05,中共广东省博罗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1987.05——1990.05,中共广东省博罗县委副书记;
1990.05——1991.02,广东省惠州市劳动局副局长;
1991.02——1991.12,广东省惠州市经贸委副主任;
1991.12——1994.03,广东省惠州市经贸委主任、市直属机关经贸系统党委书记;
1994.03——2001.1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1.11——2003.06,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3.06——2006.11,中共广东省惠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6.11——2007.04,广东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07.04——2012.03,广东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2.03——2013.03,广东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4月29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终止代表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被终止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
依法逮捕
2015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常委、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原理事长、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开除党籍
2015年9月30日,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广东扶贫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黄柏青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柏青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此前,司法机关已对黄柏青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
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21日, 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正厅级)涉嫌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柏青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在1992年至2014年期间,黄柏青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惠州市外经贸委主任、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东省水利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7个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利工程承包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儿子黄晖等人非法收受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月洪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212.5万元、港币2579.3万元、美元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柏青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柏青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柏青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减刑被拒
2022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黄柏青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显示,受贿近两亿的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减刑被拒。
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6)粤01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柏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31289万元、港币1675.3万元。
2022年3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柏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柏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立功1次,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90分。罚金500万元已缴纳2317251.01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31289万元、港币1675.3万元,已执行1452.05678万元。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柏青在服刑期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且大部分罚金、违法所得未缴纳,减刑应从严把握。
2022年4月7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黄柏青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