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鸿金,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曾致2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2020年3月11日,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黄鸿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经历
20世纪80年代末,黄鸿发及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凭借其父亲黄应祥任昌江建委建安组组长的公职身份,作风蛮横,逞强争霸,黄氏家族在昌江恶名初显。1990年,黄鸿明纠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未被司法机关处理,黄氏家族在昌江地区恶名远扬。
1991年,黄氏家族开始在昌江开设赌场,1995年为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地下赌场,黄鸿发组织、指挥林某等人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至此,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涉黑团伙为牟取暴利,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对昌江地区的赌场、铁矿、混凝土、石场、砂场、废品回收、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十几个经济实体攫取20余亿元的巨额非法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涉黑团伙严格对内管理,形成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组织成员必须服从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的命令,不得挑战黄氏家族的权威,违者给予开除、赶出昌江地区等惩戒;非法收益由组织者、领导者掌控并分配,组织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组织成员按行业进行管理,下级服从上级。
该涉黑团伙长期在昌江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导致2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报案。
此外,为寻求非法保护,黄鸿发涉黑团伙以非法收益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涉黑团伙在昌江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严重干扰、破坏了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据悉,该案是海南建省以来,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也是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办案件之一。
案件审理
一审宣判
2020年1月13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鸿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等187人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二审通报
2020年3月11日,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昌江10·26”黄鸿发等196人重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二审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省高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证据后,依法对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黄鸿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鸿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黄应详和黄鸿金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价值25亿余元的涉案财产已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另案处置。此外,此涉黑案其余人员均被从严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为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通过实施帮助“买官”等活动,在党政机关中安插亲信、扶植代理人。原昌江县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麦宏章、政委陈东、副局长王忠东、副局长苏东彬、刑警大队大队长钟海东、县水务局副局长黄海平等领导干部均被其腐蚀堕化,帮助该组织逃避侦查打击,导致该组织在昌江县猖獗违法犯罪活动近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