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渊,生于1879年,字伯颜,贵州
遵义人。他以举人被保送
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系。毕业后任资政院秘书官,直隶总督署文案;民国初年,任北洋政府总统府秘书,政治会议议员,约法会议议员,参政院参政。
后任北京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参事。早年就读苏州中西书室普通学一年。光绪二十七年(1901),经前四川总督派归四川官费,入日本东京中央大学专修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6月毕业,并取得优等文凭。此后入该大学高等研究科深造,专攻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等科。光绪三十一年(1905)8月,以优秀的论文成绩获法学学士学位,9月奉诏回国,时任直隶总督
袁世凯奏请清廷批准在天津创办“
北洋法政学堂”,委任黎渊为监督(校长)。
遂奉旨筹办北洋法政学堂各项工作。并历任北洋法政学堂及
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