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
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财源建设工作。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地方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八)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拟订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拟订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