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冷冻食品、糕点、面包、速冻食品、水、饮料生产、销售;粮食、水果、蔬菜、坚果、蛋类收购及销售;食品、金属制品(稀贵金属除外)、建材、钢材、室内外装饰材料、门窗、塑料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
不锈钢制品、五金产品、照明器材、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鲜花、礼品、家用电器、化妆品、花卉、苗木、化肥、煤、体育用品及器材(弩除外)、健身器材、乐器、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化工产品、水性涂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无人机及配件(民用航空器除外)、汽车、摩托车销售;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代理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会展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展台设计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室内设施维修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办公服务;清洁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汽车租赁;
房地产租赁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地震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
2024年7月2日消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吴京与大连北岛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岛冷饮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内容显示,吴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带有其肖像、姓名的宣传广告及宣传品,停止使用并回收、销毁所有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宣传品及宣传广告等,删除网络侵权链接,判令被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2024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黑龙江北岛冷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吴京与该公司及大连北岛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显示,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商品包装及相关宣传信息,向吴京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