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
黑龙江省的社会团体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全省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含省内各部门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Exp Lorationg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缩写EDAHP。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省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含省内各部门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改革、发展和进步,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政编码1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督促会员单位遵纪守法,参与市场平等竞争。
(二)对全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制定行约行规,并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履行行业公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科技进步规划,加强考核,推动会员单位应用CAD技术,了解勘察设计单位各种技术装备情况,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五)指导勘察设计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设计质量的普遍提高。
(六)根据市场需要,发挥会员单位优势,组织工程技术和行业管理方面的开发和咨询服务活动。
(七)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举办各种业务讲座、培训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加强与兄弟省市及省内各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国外有关方面的友好往来。
(十一)组织经验交流,加强横向联系,搜集和发布国内外勘察设计技术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会讯手册、教材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持有国家正式颁发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含省内各部门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正式发文通知申请单位;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协会提请保护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公约;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会讯上通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必须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信誉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收支应制订管理办法和计划,加强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勘察设计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为了规范社团行为,规范社团章程,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章程示范文本》,为我们修改章程提供了依据和范例。这次提交的章程(讨论稿)在原章程六章二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到八章四十九条,在结构和内容上有较大的变动与补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章 总则部分
1.根据范本的要求,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增加了英文译名及缩写,这是为了开展对外交流的需要。
2.将原章程中第二条“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全省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修改为“本会是由黑龙江省各勘察设计单位(含在黑的中央部委的勘察设计单位)、各市地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协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样使本会的性质更加明确。
3.在本会宗旨中增加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将原章程中“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开展多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改为“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本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作到“两个遵守”,使协会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
4.根据示范文本,在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即“本会接受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5.增加了本会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二、第二章 业务范围部分
原章程第二章“任务”改为“业务范围”,并由十项增加到十二项。
1.为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在第一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纪守法,参与市场平等竞争”。
2.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增加了“三”和“八”两项业务范围: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进行初审;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审查登记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履行行规公约,规范市场行为。
(八)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考试、注册及执业管理等有关事宜。
3.在原章程中第四条中增加了“贯彻ISO9000族系列标准”内容,修改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族系列标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原章程中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后重新划分为三个条款,即:(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规划,加强考核,推动会员单位应用CAD技术,了解勘察设计单位各种技术装备情况,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创优评优活动,增强会员单位创优争先意识:(七)根据市场需要,发挥会员单位优势,组织工程技术和行业管理方面的开发和咨询服务活动。
三、第三章 会员部分
参考《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将原章程中的六条变为七条,并充实了内容。如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正式发文通知申请单位,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会讯上通报除名。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第四章 组织机构部分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四章做了较多修改。
1.将第四章标题“组织”修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2.组织机构中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并将“全体理事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将原理事会由“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新增加了理事会的十项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将原章程中常务理事会的七项职权修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5.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五项任职条件,以及最高任职年限。增加了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条款。明确了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另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的时间以及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
五、第五章 资产管理部分
将原章程中的“经费“改为”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将原章程中的两条增加到九条。
经费来源保留原章程中的四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些修改。
新增加的三十一条到三十九条分别对会费的收取、使用、管理、财务制度、财务审计以及专职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六、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这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增补的,明确了章程的修改程序、审查机关、核准机关。
七、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增加的,共五条,对终止动议的提出、表决、报批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都做了明确规定。
八、第八章 附则
规定了章程有效的时间、章程的解释权等事宜。
以上是章程的修订说明,连同章程一起供各位代表审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3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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