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全省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编制年度全省金融业发展报告。
(二)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具体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承担对省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有关监管职责。
(三)分析评估全省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统筹组织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负责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四)组织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五)联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我省派出机构,协调服务全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组织协调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六)参与协调全省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
(七)制定全省直接融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直接融资工作,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八)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及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九)承担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省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牵头研究拟订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一处。贯彻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行业统计分析,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金融创新试点的有关监管职责。
(三)地方金融监管二处。贯彻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行业统计分析,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地方金融监管三处。贯彻落实中央统一制定的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行业统计分析,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对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的有关监管职责。
(五)地方金融稳定处(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评估、综合研判全省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订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承担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银行保险处。联系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驻我省派出机构,协调服务全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处置。参与协调全省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牵头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内金融机构进行考评和奖励。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七)资本市场处。联系证监会及其驻我省派出机构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拟订推进直接融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直接融资工作,参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及上市(挂牌)、发债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实施监管。
(八)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金融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普法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事项及信访工作。规范金融创新,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等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工作,配合政法机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九)人事处。负责金融人才建设和培训教育;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其“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第三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