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黑龙江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由全省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流通与物流企业,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物流社团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龙物联。英文名称为HEI LONG JIANG FEDE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缩写形式为LFL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省物流与采购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物流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龙江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商务厅,并接受省民政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 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本行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 创办刊物,开发信息资源,建立物流信息网上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四)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五)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项目前期论证。
(七) 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八) 研究物流与采购市场建设规划,配合省有关部门抓好物流与采购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参与行业质量管理、监督和认证工作。
(十) 推进本行业企业改革和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一) 组织物流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物流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十二)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全省物流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 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销会、经贸洽谈,扶持并促进会员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 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政府采购、连锁经营、多式联运、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产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
(十五) 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六)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代表人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所得;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正案提交2008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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