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环境保护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与实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局业务综合、督查督办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省环保局新闻发布会和对环境保护主要活动的通讯报道及重要事件的新闻采访;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和环境监测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全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技术;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全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污染控制处(环境信访办公室)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拆船等江河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稽查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交换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全省环保信访工作和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与之合属办公)
贯彻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草拟省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对外合作处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负责全省涉及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省环境保护外资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局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市、地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机关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人事处合署。
地理位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7 18:29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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