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7号)制定。
主要职责
(一)拟订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意见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省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及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地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教强省,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完善管理流程,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逐步向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转变,逐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省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战略规划与重大专项处。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全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牵头协调组织省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拟订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开展专项统筹、咨询论证等工作。承担创新调查及科技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承担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省属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四)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承担建立省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
(五)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省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六)基础研究处。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拟订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七)高新技术处。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八)农村科技处。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九)社会发展科技处。拟订全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十)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承担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组织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推动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建设和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一)外国专家服务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拟订外国专家项目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外国高端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拟订对外科技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计划。
(十二)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外国人才管理和外国人才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省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十三)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军转干部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副巡视员1职,纪检组长1职;处长14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18职。
其他事项
省科学技术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厅长、党组书记:陈苏
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外国专家局局长:石兆辉
副厅长、党组成员:韩金华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姜雁龙
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晓浒(挂职时间2年)
副厅长:张喆、闫志金、安建光(挂职时间2年)
一级巡视员:刘爱丽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5月,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其“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科技厅资配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2年3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荣获“全国科技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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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