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
黑龙江省的艺术团体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筹建于1960年9月,原名中国舞蹈家协会黑龙江分会,1992年更名为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是由黑龙江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目前,省舞协有中国舞协会员228人,省舞协会员830人,有团体会员17个,涵盖各地市舞协,黑龙江省歌舞剧院、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齐齐哈尔大学。省舞协先后成立了高校舞蹈委员会、流行舞委员会、新艺术群体工作委员会,现有3个艺委会。
协会介绍
协会成立以来与省文化厅、省文联联合举办了全省一、二、三、四届专业舞蹈比赛和舞蹈电视大奖赛。推出了一批具有强烈时代精神和浓郁地方特色的舞蹈精品,如:《路》、《歌伴舞集锦》、《根》、《吹唢呐的小伙儿》、《梦姐》、《哭婚》、《关东汉子》、《插草球》、《戏雪》、《乌尔滚·阿法哈》、《锅盔舞》、《小白菜》、《扭不够》、《基点》、《纸谣》、《乡土乡情》、《红手娟》等舞蹈精品,这一大批节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歌颂祖国、歌颂黑龙江,反映了我国人民的精神风貌,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有些舞蹈还赴俄罗斯日本、朝鲜、加拿大、韩国,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家访问演出,获得市政府奖,受到国际友人的热烈欢迎。
省舞协会员多次在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奖,省歌舞剧院创作的《看秧歌》、《小院》在全国舞蹈比赛中获三等奖,黑龙江省第一部大型民族舞剧《渤海公主》获全国舞剧调演优秀演出奖、省文艺创作大奖一等奖,并赴香港、澳门参加国庆40周年大型文艺晚会演出,受到热烈欢迎。大庆歌舞团创作的舞蹈剧《黑土地·红高梁》多次进京,参加全国第二届艺术节、亚运会、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演出,在赴匈牙利、奥地利参加国际民间艺术演出时受到各国艺术家的赞赏。他们创作、演出的《魂》在全国首届现代舞大赛中获创作奖,《情思》《永远有多远》在中国舞《荷花奖》大赛中荣获铜奖。反映石油工人生活的舞蹈诗剧《大荒的太阳》荣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舞剧《关东女人》荣获文化部第三届舞剧调演优秀剧目奖、优秀编导奖、优秀表演奖、优秀服装设计奖。省少数民族舞蹈创作近年来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大型歌舞晚会《山风、水韵、草原情》和反央赫哲族的《今昔乌苏里》、《乌苏里情歌》、表现达斡尔人的《渔塘欢歌》在全国少数民族舞蹈比赛中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省艺校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舞蹈人才,在全国桃李杯舞蹈比赛中,《戏雪》、《小院》、《民族腰鼓》获优秀剧目创作奖,舞蹈《绢花迎春》两次进京参加“双拥”和春节晚会,并参加首届中国舞“荷花奖”大赛,荣获特别奖。
黑龙江省群众舞蹈活动空前活跃,蓬勃发展,省舞协对群众喜爱的大秧歌、国际舞、大学生舞蹈和中老年舞蹈等均予以大力支持和辅导。多次举办各种群众性舞蹈培训班和比赛,推动了群众舞蹈和企业舞蹈的发展。省舞协组队参加了全国中老年舞汇演,《神鹰衔了的达子香》、《小天鹅》、《东方之珠》、《小白桦》、《水城神韵》、《昂首欢舞奔小康》、《喜满今朝》分别荣获一、等奖,《扫雪》、《梦神》在全国企业舞蹈大赛中荣获二等奖。《漫漫草地》和《喜满今朝》获全国首届大学生舞蹈比赛一、二等奖。在中国舞协举办的全国首届中国舞蹈节中,《喜满今朝》、《小白桦》、《中国红》再次获得舞蹈精品展演奖。在全国群星奖比赛中《中幡舞》、《送情郎》、《渔歌》等节目荣获金奖和大奖。
改革开放以来,省舞协在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作品创作的同时,不断拓宽工作面,人才培养从娃娃抓起,每年举办一期少儿舞蹈师资培训和组织中国舞考级活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编创能力,舞协还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了一至七届黑龙江省少儿舞蹈比赛,产生了400多个少儿舞蹈作品,并通过电视台向全省播放。其中《雪天乐》、《福到了》、《舞苗》、《愉快的队日》、《鄂伦春雪爬犁》、《小猎手》、《欢乐的小雪撬》、《呼唤》、《我家的菜篮子》、《关东鼓舞》分别在全国少儿舞蹈比赛中荣获金、银、铜奖。
省舞协还成立了舞蹈家培训舞蹈学校和少儿舞蹈团,成为一个集训和演出为一体的人才培养基地,为专业舞蹈团体不断输送舞蹈新苗,省少儿舞蹈团多次参加赈灾义演及中央、省、市电视台的春节晚会演出,1998年受中国文联委派,赴法国尚贝里参加第32届国际民间艺术节演出,五星红旗第一次在尚贝里升起。
省舞协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舞蹈理论研究与舞蹈评论工作。发表的各种报刊在各种理论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有百余篇,其中一些文章分获国家级及省级的各种奖项,由省文化厅、省民委、省舞协联合成立编委会并编辑的《黑龙江省舞蹈集成卷》1996年由国家正式出版发行,此外协会先后编辑和出版发行了《舞蹈小辞典》、《舞剧、舞蹈文学台本选》、《交谊舞》、《儿童集体舞》、《黑龙江省舞蹈论文集》、《少儿舞蹈作品精选》、《首届舞蹈电视大赛精选》等CD和书籍,对舞蹈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受到省内外舞蹈界的好评。
省舞协面向世界,积极开展与各国舞蹈家的友好往来,先后接待日本、朝鲜、韩国、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舞蹈代表团,出访 美国、越南、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2004年黑龙江省舞蹈代表团在澳大利亚CSTD国际舞蹈比赛民族舞公开组决赛中《舞蝶》中荣获第一名,《妞扭》荣获第三名,《腰铃鼓》荣获优秀奖,在民族舞12岁以下组别决赛中《喜格格》荣获第一名,在技巧舞组决赛中《草原小勇士》荣获并列第四名的好成绩,为祖国争光,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做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舞蹈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推动社会主义舞蹈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舞蹈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舞蹈类图书及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舞蹈活动,加大黑龙江省舞蹈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舞蹈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舞蹈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舞蹈搜集、整理、调研和传播。
第八条 加强舞蹈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舞蹈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重视、支持群众性舞蹈活动,表彰优秀舞蹈艺术家、优秀舞蹈工作者,建立舞蹈传承基地、舞蹈保护基地和舞蹈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类活动,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九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舞蹈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文艺为民、惠民服务。
第十条 认真组织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舞蹈类)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英华奖(舞蹈类)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英华奖(舞蹈类)导向性示范性牵引性作用。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各项舞蹈活动,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舞蹈家协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舞蹈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舞蹈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舞蹈活动,推广和普及舞蹈艺术。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地级市、地区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舞蹈文学、舞蹈艺术、舞蹈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符合入会细则标准的新文艺群体个人会员,可自行申请黑龙江省舞协会员。
第十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新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单位代表。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舞蹈文化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一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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