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县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
龙胜县境内的事业单位
中共龙胜支部1949年5月6日组织武装暴动后,至20日,除县城外,其余乡公所均被摧毁。23日,在平等建立了龙胜县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下设东区办事处和蒙江、平等、广南、宝地、石孟、伟江、民和、镇东、泗水、河东、江底等11个乡人民政府。9月1日,撤销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及其东区办事处,改设北区和东区人民政府。
附录:
龙胜县东北解放区人民政府代电
四九年八月四日
目前关于粮食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希即转各乡人民政府照办。
一、地主富农所有余粮,一律以二分息征借与贫民,但游手好闲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虽家庭困难,则不予供贷。
二、地主富农除留给他们够吃的粮食外,准留部分粮食作雇工之用。长工工价如早已议定,不再提高工价,但零工则应提高工价(童工、女工、老工每天工价谷四斤至五斤。强工每天七至八斤)。
三、中农所有余粮,一律准备作雇工之用,但不得囤积或放高利贷。
四、家一人或二人的贫民,均为地主富农雇请,所得工价谷如本人不须留吃(无父母妻儿者),其余一律以三分息借与其他贫民。
五、庙会、祠堂、学校及其他族会公有谷,一律照无息借贷与贫民。
六、所有现存公仓粮食,一律留作军粮。
七、贫民因乘机拨乱而存有的余粮,一律充公,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八、地主富农所有粮食,在疏散期间偷运收藏而无法查获者,由农民大会估计其收入和开支情况,强迫交出所有剩余部分。
九、地主富农其他财物(油类等),暂不动用,但如存有多量的数目者,则应视情况征借与其他贫民。
十、闺女或已出嫁的女子,如囤积有谷,一律以二分五息借贷与贫民。
十一、甲地地主庄房在乙地,其田产由乙地佃农租种,所有收获产量,除照二五减租留给佃农外,其余由甲乙两地农会平分,给收转贷。
十二、地主富农所留有雇工的粮食,如囤积而又不雇工者,对于失业的贫民,则由农会组织生产团强迫分配到地主富农家去工作。
十三、对于粮食的处理,大自然村以分会为范围,小自然屯以支部为范围。但分会与分会之间,支部与支部之间,应作某些必要的调剂,以多补少,以富补贫。
十四、分配(借贷)粮食时,对于贫民生活状况,应先作正确的调查分等级,再作合理的分配。
十五、对于粮食的处理,一律由农民大会选出最公正的会员负责,经过平仓手续,再根据实况,作合理的分配——借贷。
右令
区 长 吴德忠
副区长 吴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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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4-0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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