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清概,男,汉族,1958年6月生,福建石狮人,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9月参加工作,香港公开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8.07--1980.09,福建省晋江县永宁公社沙堤大队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7.07,福建省晋江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织科科长(1985.09—1987.07,泉州市委党校脱产学习)
1987.07—1992.12,福建省晋江县深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87.10)
1992.12—1995.04,福建省晋江市副市长
1995.04—2002.05,福建省晋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6.01)
2002.05—2003.10,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市长(2000.08—2002.12,中央党校在职学习)
2003.10—2005.03,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
2005.03—2005.06,福建省泉州市委副书记,晋江市委书记
2005.06—2007.01,福建省泉州市委副书记
2007.01—2007.06,福建省南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7.06—2010.02,福建省南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02—2012.08,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2.08—2013.10,福建省政府党组成员,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10—2016.01,中央台办、国台办副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月1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龚清概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2月15日,免去龚清概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依法双开
2016年4月21日,经
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龚清概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挥霍浪费公款,违规打高尔夫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股票、房产情况等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长期占用私营企业主高档汽车,搞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龚清概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清概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5月13日, 据高检网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河南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龚清概利用其担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晋江市委书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受贿一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清概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清概利用担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晋江市委书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土地、调整规划、获得政府补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52.9186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龚清概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龚清概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龚清概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受贿案,对被告人龚清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对龚清概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清概先后利用担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晋江市委书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土地、工程建设、调整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52.9186万元。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清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龚清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检举揭发多人违纪违法线索,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