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是2003年12月23日发生于重庆市开县罗的一次特大井喷事故。
社会影响
“12·23”井喷事故的发生、发展和扩大的过程已清晰地呈现出来,这6名责任人中有技术人员,有一线作业工人,也有管理者。虽然他们岗位不同,职责不同,但一个个习以为常的违章,使他们每个人都成为了酿成这场灾难的一个个环节,每个人的“小过失”终于叠加成了我国石油行业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案发过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现场
技术服务组在监测钻井作业时,地面监测仪突然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的
测斜仪发出的信号。身为
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王建东在重新制定
钻具组合时,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宋涛身为钻井队负责
安全防护的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反规定却没有表示异议,并且按照王的决定,指令他人填写了作业
计划书,并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被告人向一明在带领工人进行
起钻作业时,违反“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
钻井液”的规定,每起出6柱钻杆才灌注一次钻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身为录井员的被告人肖先素,负有监测起
钻柱数和钻井液灌入量的职责,因工作疏忽,不
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这一严重
违章行为,在发现后也没有履行职责立即报告当班
司钻,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对卸下回压阀这一严重违章行为,身为钻
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
第一责任人的吴斌,未按规定参加
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吴斌发现回压阀被卸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没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时报告,使得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斌没有按照规定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
硫化氢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确定点火时机、控制
有害气体进一步扩散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被告人吴华在
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反规定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
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人员伤亡
根据
央视国际报道,记者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部获悉,截至1月4号晚上10时,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
死亡人数已经升至243人。
报道说,部分中毒危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死亡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这些病人大多因为中毒过重,导致器官最终衰竭而亡。事故受伤人员中尚有396人正在住院接受治疗,其中危重病人还有27人。
同时,事故死难赔偿工作正有序进行,死难者遗体认领火化工作也在同步开展。
经济损失
中新网万州7月14日电(记者邹辉)“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案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
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
法庭上宣读的
起诉书显示,“一二·二三”特大井喷事故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六千四百三十二万余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称,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时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
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六千四百三十二点三一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的行为
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事件处理
从中石油川东
钻探公司“12·23”
井喷特大事故国务院调查组获悉,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认定这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
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件追责
事故罪名
中新网万州九月四日电(记者范卉)上午九时三十分,备受瞩目的“一二.二三”天然气井喷事故案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判厅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均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获罪。数百名民众参加了旁听。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时,由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
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扩散,导致两百四十三人因
硫化氢中毒死亡、两千多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人被紧急疏散安置、
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千余万元
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吴斌等六名责任人员
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
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
审理期限一个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
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钻具组合中去掉了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
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被告人吴斌作为具体负责施工的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从事罗家十六H井钻井作业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当班工人卸下回压阀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在发现回压阀被卸下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喷失控后,又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专人监视井口喷势情况,为点火决策提供依据。被告吴斌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
直接责任。
被告人王建东作为
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罗家十六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违规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上的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宋涛作为钻井队技术员,在作业工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被告人王建东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回压阀的行为,违规予以认可,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吴华作为现场抢险负责人,本应按职责要求和有关
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查明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危害物源,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为钻井队副司钻,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本应每起三柱钻杆灌满钻井液一次,却连续起出六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
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从事罗家十六H井录井监测工作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九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六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一二.二三”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但法院鉴于高
含硫高产天然气
水平井的
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术、科学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
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对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罚给予了充分考虑。
该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肖先素过失性程度较低,
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经过分析认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分别处被告人吴斌
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王建东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吴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部分被告人家属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各方处理
1223井喷事故发生后,
四川省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立即派出技术专家,赶往
事故现场研究抢险方案。12月24日,
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被成功点燃,部分地减轻了
有毒气体的蔓延。随后,中石油集团公司也派出工作人员到重庆开县进行抢险指挥,并且看望了当地的部分受灾群众。
处理结论
中石油
川东北气矿“12·23”井喷特大事故6名责任人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他们是:
王建东: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
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技术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
宋涛: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
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
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