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
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
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
近年来,
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且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监会认为,原有的
净资本和
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本次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涵义,即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
尽职调查及
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
信托投资风险;
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已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强调,
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
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
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银监会指出两个
通道业务的判断依据,一是
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信托期满时
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标准还是相对模糊,拿报酬率来说,行情好时,2%不算高,行情差时,0.5%不算少。”一位信托人士表示。
同时,除通道类业务之外,
银监会规定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信托业务包括投资类和融资类业务。其中,投资类包括证券投资、非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不设
预期收益率;融资类业务则包括
信托贷款、受让
信贷或票据资产、
股票质押融资、准资产证券化、非标
资金池等业务,此类业务设有预期收益率。
银监会指出,
信托公司项目风险计提将依据是否为通道业务,以及在非通道业务中还应依据投资类或融资类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混合标准计提。具体计提公式,征求意见稿尚未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