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I(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是英国道德贸易组织的英文简称。ETI主要是由英国公司组成,目的是通过比较改善工人权益的不同方案来改善系统,ETI是在广泛咨询后形成的。ETI的基本守则与SA8000类似,都是基于联合国劳工组织基本协议。
定义
ETI和
SA8000的区别在于:SA8000是全球性的标准,而ETI主要是由英国公司组成;ETI目的是通过比较改善工人权益的不同方案来改善系统,而SA8000是可操作的认证系统。无论SA8000或ETI都是在广泛咨询后形成的。
认证内容
1.有选择的雇佣关系
2.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
3.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5.生活工资
6.不能超过工作时间
7.禁止歧视
8.正规的雇用关系
9.不得采用粗暴的或不人道的方式对待雇员
承担义务
1、 公司对其ETI会员身份、法规及其实施过程要有依据地、明确地表明认可。
2、 这种义务要通报到全公司及其供应商和分包商(包括业务关系密切的个体经营性质的雇员).
3 、要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法规的实施。
4 、法规及其实施过程要贯穿于关键的商贸关系和文化之中。
5 、公司将保证有人力和财力资源来履行所承诺的义务。ETI道德贸易联盟基本守则
联盟订立了一套劳务守则﹐称为基本守则。此守则反映出与劳务息息相关的国际标准﹐并成为联盟的工作依据。
联盟的成员应采用基本守则﹐或自行订立的守则。若属后者﹐则必须将基本守则的内容纳入其中。基本守则附有一套基本执行原则﹐为联盟提供了学习理论的基础。
执行原则
联盟的目标是寻求制订及推广执行劳务守则的正面作为。重要项目包括监督和独立审查﹐透明化及公开化﹐以决定并讨论守则内的标准是否被达到。联盟会员应接受以下条文为总原则﹐并以此为订立或改善寻求最佳做法的基准。
1. 承诺
1.1会员公司应明确支持会员规章、基本守则及其执行程序。
1.2此项承诺的内容须向公司上下、供货商及次级承包商清楚传达﹐包括合作关系密切的自雇员工在内。 1.3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执行守则。
1.4将本守则及其执行程序﹐溶入主要商务关系和文化内。
1.5公司须确保其人力与财力资源﹐足以帮助其履行承诺。
2. 监督﹐独立审查及呈报
2.1会员公司接受以监督及独立审查的方式﹐评估其守则的执行情况﹐并每年就其相关表现呈报。
2.2公司应与其它会员合作﹐设计、执行及分析试验计划﹐以便订立监督及独立审查的良策﹐并与其它会员分享经验。
2.3若情况许可﹐会员公司应凭上述经验﹐与其它会员共同制订工作计划﹐以便实行监督独立审查和呈报的机制﹐并按议定的形式及时间﹐向联盟及透过联盟呈报工作进度。
2.4公司应为受守则保障的劳工﹐提供秘密举发违规行为的管道﹐并且劳工在这方面应受到保护。
3. 提高意识及培训
3.1所有相关人员均须获得适当的培训及引导﹐以便在工作时应用守则。
3.2公司必须让供货商知悉守则的内容﹐并使其了解公司只与遵行守则的公司往来之承诺。
3.3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公司应将基本守则的内容和执行原则或程序﹐告知受守则保障的劳工。
4. 纠正
4.1会员公司承诺根据监督结果︰(一)与未能履行守则条款的供货商协商﹐并执行双方同意的纠正细节﹐换言之﹐以持续改进的方式进行;(二)要求即刻停止严重违反守则的行为;以及(三)若严重违反守则的行为持续﹐与相关供货商中止一切商务关系。
5. 管理程序﹐定价﹐奖励
5.1与供货商议价时﹐应考虑履行守则的成本。
5.2考核相关员工时﹐若员工了解并执行公司关于劳务守则的政策﹐便须视之为优秀表现。
道德贸易联盟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2.1 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不是妨碍建立独 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3. 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1 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 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 因素。
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种 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3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本需求。
3.5 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全负责。
4. 不可使用儿童作工
4.1 不能再新招收儿童作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至 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4.3 不可雇用儿童和 18 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 ILO 标准条款一致。
5. 维持生活的工资
5.1 每个标准工资周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资之雇 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涵盖期间之工资的详细情况。
5.3 不经雇员同意,不允许扣除工资作为一种纪律约束措施,也不允许对工资进行国家 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纪律约束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
6. 不能超过工作时间
6.1 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对雇员提供较强保护者为准。
6.2 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雇员经常性地每周工作超过 48 小时,并保证平均每 7 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时间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不能要求经常 加班,且必须按照奖励工资级别给予补偿。
7. 禁止歧视
7.1 在雇佣、补偿、培训、提升、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种 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观念、所属工会和所属政党进行歧视。
8. 正规的雇佣关系
8.1 在尽可能的程度上,所进行的工作必须以按国家法律和常规所建立的、被正式 承认的雇佣关系为基础。
8.2 对受劳工或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保护的、建立在正规雇佣关系之上的对雇员的优惠,不能通过 使用劳动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过不想真正传授技 术或提供正规雇佣关系的学徒项目来取消,任何类似优惠待遇也不能通过过度使用 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来取消。
9. 不允许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对待雇员
9.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体罚、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胁、性骚扰或其他骚扰以及恶语或其他形式的恐吓。
1、满足客户强制性要求;
3、尊重员工生命,提升企业形象;
4、改善现有社会责任管理;
5、增进企业竞争能力;
6、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劳资双方双赢的局面;
7、改善与工会及相关利害相关者关系;
8、针对事故和损失制定具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
9、暴露于工作地点危险因素的情况得以减轻;
10、顺应国际趋势,追求企业永续经营;
11、质量、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系统的全面整合。
认证基本法则
自由选择职业
1.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1.2
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结社自由谈判权
2.1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2.4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挠态度。
环境安全卫生
3.1
雇主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安全知识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以避免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3.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基本生活工资
5.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工作时间
6.1
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
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不可歧视雇员
7.1
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正常劳资关系
8.1
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
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