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储备部分贷款又称为“黄金份额贷款(Gold Tranche)”,它是指成员国在其基金账户中储备部分额度内向基金借取(以
本币购买)的贷款。
即会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25%的贷款。《协定》第二次修正案1978年4月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用SDRs和指定的
外汇缴纳,这部分贷款的提取有足够的保证,所以称之为储备部分贷款。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自由的,无需批准,也不付利息。因为这部分贷款等于会员国抽回原先缴纳的份额。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协定》,成员国在加入国际基金组织时,对其配额中25%的部分应当以
特别提款权或者基金指定的
外汇缴付(其余部分以其本国
货币缴付),此部分账户内资金实际上属于该成员国的
国际储备,该项
储备头寸可以因其他成员国向基金购买该成员国的货币而增加(超过其配额的 25%)。
根据目前《基金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地行使此项一般提款权,无须满足附带条件,不需经基金特别审批,也无须为其支付利息。
储备头寸的确切含义是某成员国配额减去基金组织持有该成员国本国
货币的余额,该成员国不得以
外汇购买方式增加该储备头寸,但可因其他成员国向基金购买该成员国货币而增加其储备额。从法律上说,基金组织持有成员国的本国货币以其配额的75%为平衡点,低于75%时将增大该成员国的
储备头寸,使之成为
债权国;高于75%时将意味着该成员国动用了储备头寸,成为
债务国并负有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