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
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术语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
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
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标准沸点的液体的
固定式容器和
移动式容器;盛装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
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
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
电动葫芦等。
(六)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
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
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
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
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
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
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规定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
经济活动。
类型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大型游乐设施类制造许可
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许可制度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
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
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
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和重大
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5、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
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
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
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复印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
受理通知书。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
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