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经纪人类似于我国的期货居间人,可以是机构或个人,一般以机构居多。它是指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帮助期货公司招揽客户、协助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公司执行的一种业务模式。
名词解释
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
介绍经纪人
作为回报,期货公司将和证券公司分享客户的交易佣金。 由于其不接受客户资金,业务受到限制,一般IB实力弱小,而期货公司的实力一般比较强。介绍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一般是招徕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代理期货交易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基本信息
在美国,IB的相关关系人主要有客户、期货经纪公司(FCM)、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全国期货业协会(NFA)。介绍经纪人招徕的客户应当直接同期货公司签署期货交易合同,这和其他客户相同,但是介绍经纪人同客户还要签署介绍经纪协议书以及风险揭示书(有时候风险揭示书可以作为介绍经纪协议书的附件,而不用单独签署)。如果客户明确表示不愿意同介绍经纪商签署协议书,并且不需要介绍经纪商的服务,该介绍经纪商不能得到该客户
介绍经纪人
的返佣。 在美国介绍经纪商主要受到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期货业协会的
监管。
介绍经纪商必须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成为期货业协会的会员。注册的程序主要通过期货业协会完成,除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介绍经纪人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登记:
1、已经作为经纪业务联系人注册,并且业务范围也仅仅限于经纪业务联系人。
3、已经作为商品期货操作商注册,并且只进行商品基金业务。
4、已经作为商品交易顾问注册,并被授权独立管理账户,或者不是每笔交易都收取
佣金。
从事业务
介绍经纪人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间服务业务:
1、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2、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3、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
4、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作为股指期货介绍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
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也就是说作为股指期货IB的证券公司是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并从中收取介绍佣金,但不能接触客户的资金,也不对投资者的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结算。
IB模式
IB在台湾称之为业务辅助人,依法规定只有
证券商才能申请成为IB。
目前作为IB的券商分为两类。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证券商旗下的全资期货
子公司,证券商作为自己同集团
介绍经纪人
期货商的IB。另一种则是中小型证券商,因本身缺乏资金或人力,则找寻一家信誉较佳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合作,作为该期货公司的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 台湾之所以会形成如此状况,是有历史因素造成的。因为当初在
台湾期交所尚未成立,还在交易国外期货阶段时,大部分的期货公司就是大型证券商或银行所开设的。在台湾期货交易所成立,并开始交易本土指数期货后,自然成为集团内证券公司的上手公司。同时因为风险区隔,以及专业的因素,大部分的券商也比较愿意以IB的型态从事期货业务。
台湾IB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在法令上规定为下列三项:
1、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
2、代理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
3、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上述三项规定为正面表列,也就是除了这三项规定的业务外,不能从事其他的期货相关业务。
实际的操作方式是A证券商决定从事IB业务后,会先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合约,
合约中会注明期货商应提供给IB的软硬件设备、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应负担的比率以及双方利润分享的比率。而上述的条件都是互相关联的,也就是利润的分配,是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定的。
A券商的业务员招揽客户从事交易期货,必须先由公司内拥有期货执照的业务员为客户做风险及合同的详细解说,然后订定一份三方合同(期货商、IB、客户)。
客户先要存入足额保证金至期货商的
客户保证金专户内,才可以开始交易。客户下单时可以下给A券商的业务员,由网络联机方式透过期货商主机将交易指令下至交易所撮合,或直接将交易指令输入由期货商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内。
IB客户的出入金、风险控管、保证金的追缴与保证金不足时的断头都由期货商负责。IB则有义务协助期货商处理。以上就是IB作业的相关规定与整个流程。
这其中问题最大的就是在追缴保证金的部分。因为一家期货公司下面可能有一百个IB营业据点,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户同时出现追缴,由于台湾规定IB并无资格直接通知客户,因此期货商必须同时处理一千位客户。又同时风险事件并非经常,但随时有可能发生,期货商势必要维持一批闲置人力,随时准备应付追缴。
依国内目前状况,券商为保障本身权益,极有可能不会让客户在开期货账户时留下真实电话,如此徒然造成期货商追缴时的障碍,并损及客户权益。因此建议国内在实施IB制度时,能够考虑开放期货商通知IB再由IB直接对客户追缴。
具体形式
IB一般有两种形式:
1、担保的介绍经纪人(guaranteed introducing broker, 简称GIB)
一个IB若与某家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保证书,期货经纪公司同意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义务做保证,那么IB就成为该期货公司的担保的介绍经纪人,在美国大约70%的介绍经纪人是GIB,有担保的介绍经纪商只能为一个期货公司介绍客户。
2、非担保的介绍经纪人
非担保的介绍经纪人,也称独立的介绍经纪人(individual introducing broker, 简称IIB),在美国大约30%的介绍经纪人是IIB,独立的介绍经纪商可以为数个期货公司介绍客户。
显现特点
1、不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介绍经纪人
2、必须与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特定联系,由期货经纪公司替其处理客户指令,而期货经纪公司也有责任将处理情况汇报介绍经纪人。
3、如果介绍经纪人愿意,他可以直接将客户转让给期货经纪公司,并向期货经纪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绍费。
4、介绍经纪人不能够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只能向期货经纪公司收费。
合同介绍
IB同期货公司需要签署介绍经纪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具体的规定。对于独立的介绍经纪商,其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都体现在双方合作的合同中,一般主要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佣金分配及其他费用承担的规定。
3、介绍经纪商业务范围及其他执行程序。
4、双方为客户提供资讯及服务事项的范围。
5、交易纠纷的处理。
6、合同的生效,条款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等。
介绍经纪人
而有保证的介绍经纪商同期货公司还要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内容和格式都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的,不能够作任何更改,担保协议确定了在该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有担保的介绍经纪商的债务均由期货公司承担保证的责任。
具体而言双方要在资金、服务、利益分配方面有如下约定:
1、资金方面
客户资金要存于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介绍经纪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接受资金,更不能作为客户资金的托管者,不能以其他任何手段持有客户资金,客户出金由期货经纪公司存于客户账户。资金存入期货经纪公司账户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客户资金同其自有资金分开,客户的账户要反映其每天的交易净值,当客户
账户出现亏损,需要追加保证金时,介绍经纪商有义务协助期货经纪公司追加资金。
2、客户交易方面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介绍经纪商提供与交易、市场推广相关的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必要时对IB员工进行培训,并且对IB介绍的客户负有审核义务。客户开户之后,IB可以接受客户指令并且单独纪录, 介绍经纪商在寻求或者接受客户订单时候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让客户充分了解期货风险。
(2)必须告诉客户,他的所有的期货交易活动是由期货经纪公司完成。
(3)必须与持有客户资金的期货经纪公司一起对经手的交易单独记录。
(4)收到客户订单时,必须立即在订单上印下时间,并做成书面记录。
由于现在互联网的普及,客户一般都通过网上下单,不用通过IB下单。因此介绍经纪商主要从事客户开发,风险管理和交易顾问的角色,协助期货经纪公司每月对客户进行结算通知,客户确认结算单之后汇总给期货经纪公司。
3、研发服务方面
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和研究工作可以由期货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介绍经纪商自行对客户提供信息和研发这块服务,谁提供服务影响佣金分配的比例。不过如果IB自行提供研发和信息服务的话,他的相关服务内容及市场推广材料应当取得期货公司的认可,并且不得误导客户,不得有意使客户认为IB(或IB的员工)是期货经纪公司的雇员,应当让客户明白介绍经纪商同期货经纪公司除了介绍经纪合同关系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联系。
4、佣金收入方面
介绍经纪商是不对其服务的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的,所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IB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偿,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支付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时间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是在月初头几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佣金比率的确定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IB介绍的客户的交易量。这个比率根据客户交易量的大小分为不同的档次,通常交易量越大给IB的佣金比率越高。
(2)客户交易的市场和品种不同佣金不同。
(3)客户资金数额大小,他们是以现金、国库券还是其他可接受的存单入金。
(4)IB对FCM的服从性大小。
(5)使用平台下单,不同的平台费用不同,所以IB取得的佣金也不同。
(6)期货公司提供其他的服务的话,如提供销售支持,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提供专业的研发报告,这些费用都要提高,所以介绍经纪商得到的佣金也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