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
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
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
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
社会保障法。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
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
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
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
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1662年,
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
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
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
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
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
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
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
新济贫法。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但是,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
巴士底狱”。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在砖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贫困的妇女以及满脸脏物到处乱爬的孩子,老年妇女躺在床上气喘吁吁无法动弹,或围坐在火炉旁大声咳着,老年男子弓着背忙着活计,苟延残喘。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
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
卫生部主管的
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
英格兰和
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
失业者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