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Leviathan,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又译《巨灵论》)是
托马斯·霍布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1651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篇是《论人类》。霍布斯将人的生命看做一种机械的运动,认为趋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的生命运动即人性的根本原则。在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为了私利而争斗,呈现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第二篇是《论国家》。主要论述自然状态中的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在理性指引下,相互间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将之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从而组成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本质,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臣民对主权者必须绝对服从,但又强调国家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安全。
第三篇《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第四篇《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抨击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作品目录
引言
综述与结论
创作背景
霍布斯于1637年回到英国,他看到了英国动荡不安的政治局面,对此感触颇深。他分析了当时动荡的局面下的规则,反对
君权神授的理论,以及国会议员的行为准则。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他致力于创建一门政治科学,最终在1651年出版了《利维坦》一书,全名叫《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
作品思想
“利维坦”指一种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此比喻
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该书主要论述作者的国家起源学说和社会政治思想。他认为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但在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中不能够实现。人们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便订立契约,国家由此产生。他主张君主专制制度,强调王权高于教权。此外,还阐述了他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学说,揭露了
经院哲学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霍布斯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世界再没有比这现象更足以表达才智的平等分配。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人们就设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惧,彼此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不断发生争执。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这些争执。便引起相互间漫无止境的掠夺,乃至于血腥屠杀,所谓“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名言就是这样引申出来的。他的结论是:人的自然状态就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中,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因为当时没有公共的权力,没有法律就没有公道。虽然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绝对自由的,但这无疑是一个苦难的自然状态。当然,霍布斯并不相信这种自然状态曾经真的普遍存在过,他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导。
霍布斯强调,为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其自然法的中心点是“自我保存”的个人主义。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在自然状态下虽有自然法起调整作用,但人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对状况,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社会契约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于是,人们就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来支配和管理,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的权力,避免无穷的争斗,根据这种契约便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于是就形成了国家。
后世影响
作者论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极力地为这种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霍布斯的社会政治理论具有较大的启蒙意义,他采用
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发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权神授的观点,对于近代反对宗教、倡导理性的
启蒙运动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利维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统阐述国家学说的著作,书中的无神论、人性论、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的本质、作用等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很大的影响。
作品评价
美国作家
克里夫顿·费迪曼《一生读书计划》:读读《利维坦》,就能明白美国民主制度和专制统治的真正区别在哪里。
作者简介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自然法学说代表,出生于乡村牧师的家庭,毕业于牛津大学,是培根唯物主义哲学的直接继承者和系统化者。一生没有任过什么重要官职,只是长期做贵族的家庭教师。
1640年,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避居法国,并担任
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因发表《利维坦》一书,遭到保皇派的攻击。在
克伦威尔执政期间,返回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遭到迫害,其著作被禁止发行。他到过许多国家,结识了许多学者。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公民》(1642)、《论物体》(1655)、《论人性》(1658)、《论政体》(1650)、《利维坦》(165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