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员是专职从事
承揽、代理广告业务的工作人员,而《广告业务员证》则是广告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广告业务活动的有效凭证。因此,凡经批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其广告业务人员都必须按照《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领取《广告业务员证》后,方可从事广告业务活动。
广告业务人员办理《广告业务员证》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广告业务人员申请办理《广告业务员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单位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广告业务员证》。
领取《广告业务员证》后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其一,持有《广告业务员证》的广告业务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
经营范围内开展广告业务活动,与
广告主签订
合同时,应在合同书上注明广告业务员证号;其二,凡被撤销的
广告经营者或不再从事承揽、代理广告业务的人员,其《广告业务员证》即行作废,原单位应负责将《广告业务员证》收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未按规定收交者,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责任。
各级
广告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广告业务员证》的发放、使用的
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伪造、
转让、出售《广告业务员证》。违反《广告业务员证》制度,未取得《广告业务员证》,便擅自承揽、代理广告业务或利用《广告业务员证》超越经营范围为其他单位承揽、代理广告业务,属
非法经营广告,按照《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1条的
规定,应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
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