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为条件,由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保险期限为一年。该保险提供门诊与医院医疗
保障,另有意外住院务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保障项目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 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
社会医疗保险金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及护理津贴
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紧急医疗救援
当发生紧急意外事故后,客户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救援公司为您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医疗费用垫付或担保等服务。
交通意外身故/残疾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义务
合同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
变更职业或工种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额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5-50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可选)0.2-10万元
住院误工津贴(可选)10-50元/天
住院护理津贴(可选)10-50元/天
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保障全面,适合16-65周岁的人群。
提示:
1、 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与主险意外身故/残疾累计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