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性合同
经济类术语
一时性合同也叫做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此处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的一次履行完毕,如在买卖一部手机的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手机;还包括分期给付,如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将价款划分为若干部分,分月或分年定期支付。之所以把分期给付合同界定为一时性合同,是因为它是单一的合同;总给付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分期给付的方式并未改变上述性质。
溯及力问题
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一般来看,一时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0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