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发布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
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
说明理由。
(八)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见附件2),并将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操作规范(见附件4)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人应当将
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
(九)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在变更情况栏中载明变化情况,将备案资料存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