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法律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事故等级
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参考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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