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1994年成立于上海市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四年,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促进生产力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会恪守诚信原则,通过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达到行业自律。协会先后被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上海市经委、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家具协会评为先进行业协会。
《上海家具》是协会主办的内部刊物。它是协会的喉舌.栏目有法规导向、行业动态、管理知识、宣传典型、市场分析、家具人生、家具文化、热点聚焦、消费指南、展会评述以及国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 协会为会员单位主要有如下服务内容:
(一) 传递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 赠送全年度《上海家具》刊物,行业专业信息等资料;
(三) 在我协会互联网站上可发布产销信息;
(四) 为社会采购及广大用户优先推荐会员企业产品;
(五) 组团出国,参观展览会,考察市场;(六) 优先参加我协会组织的行业内外以及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七) 参加名优产品评选、名牌产品推荐、行业培训、产品推广、促销经营活动等;(八) 颁发会员证书,制作会员单位铜牌;(九) 编入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通讯录;(十) 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等。
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授权委托的家具行业的工商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企业营业照(付本)复印件,均可加入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SHF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由家具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劫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企业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 参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资质、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六) 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七) 举办和参与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规范培育本市专业市场,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推动行业经济发展。
(八)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组织实施职称评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一) 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四技服务、中介咨询、对外合作交流及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提请下一次理事会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依法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会员无故一年不交会费,协会停止对其服务。二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付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持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冶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合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2001年7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团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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