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采用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对象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也同反倾销一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公司概况、产品描述、生产利润等,每个类别又涵盖多个细分项,完成调查可能需要13个月的时间。
调查申请书
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包括:补贴与数量;损害状况;补贴进口与受损害的因果联系。
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应充分证明某种已大量进口的产品享有某种补贴和对申诉产业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者的身份及代表的产业,产品的数量与价值;受补贴产品状况,如出口国家或出口地、出口厂商、进口商名单;补贴的数量和性质;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的损害,如补贴进口量的演变,它们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工业的冲击影响等。
当局在对申请书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以审核后,如果确认,可开始进行调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应尽快拒绝调查申请和终止调查。调查不能妨碍海关程序,调查应自发起日的一年内,最长不能多于18个月内结束。
程序
第一,在反补贴调查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者。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这是反补贴调查发起的基础。
第二,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受到问卷调查后的30天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
第三,在调查中,调查当局对属于机密性质的资料、信息,如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在征得企业、当事成员方的同意后,可到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调查。
第五,在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则肯定的和否定的,初步和最终的裁决,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第六,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第七,调查当局也对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
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由其提供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损害和因果资料。
第八,在利益各方,尤其是小公司遇到资料提供的困难时,调查当局要进行帮助。
对损害确认
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相同产品的产业是否因补贴受到损害。
损害的依据
损害的依据有二:一是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二是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
在衡量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时,要考虑按绝对量或与在进口成员方的生产或消费相比,一直有重大的增长;在受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要考虑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它是否有重大的削价,或大幅度地压低价格或阻止价格提高。
测定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综合考虑下述因素。这些因素计有:生产、销售、市场份额、
利润、生产率、
投资收益、资本利用率的现实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对资金流动、库存、就业、工业、增长。
集资和投资能力的现实和潜在的副作用;在农业中,是否由此增加了政府支持计划的负担。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
在作出存在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认定时,调查当局应特别考虑下述因素,它们包括:补贴的性质或受控补贴对贸易的影响;受补贴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进口的巨大增长;出口商有足够自由处置能力的巨大增长表明受补贴产品对进口成员方市场出口的巨大增长;受补贴商品进口后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将使进口需求提高;受调查的国产品的库存状况。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被认定后,可作出采取
反补贴措施的申请。
调查规定
我国制定了专门的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进行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
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或者产生
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是指阻碍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致使该产业无法建立。
第五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六条 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
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
投资收益状况或
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对于农产品案件,还应当考虑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
实质损害时,还应当审查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补贴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
(三)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补贴进口产品生产者生产能力的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市场可能吸收的增加的出口量;
(四)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五)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第九条 确定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或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其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十二条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当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单独界定进行评估。如果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者的销售和利润等标准不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分别界定,则可以根据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产品范围的产品生产来确定进口补贴产品的影响,只要这种产品组或产品范围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当考虑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前款所称有关联,是指其中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或影响另一方,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的控制或影响,或者双方共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影响第三方等情形。
(一)生产者在该
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
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二)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前款所称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
产品价值1%的补贴;但是,来自
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2%的补贴。
第十六条 在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
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等情况;
(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的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四)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销售渠道,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
(五)补贴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 商务部在进行
产业损害调查时,应当为补贴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八条
反补贴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应当自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
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产业、财会、经贸、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采取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向利害关系方发放的
调查问卷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问卷。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应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对利害关系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前,应将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提前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八条 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商务部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
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按照规定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主动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
产业损害听证。
第三十一条 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有必要保密的,应当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向商务部提交该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别提交该资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
非保密概要和公开文本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未表达实质内容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内容和证据资料。
第三十二条 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商务部可以对该资料不予考虑。商务部如果认为提供的资料不需要保密时,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撤销保密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在
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三十四条 应诉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在向商务部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
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非中文资料如未附有中文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46号)同时废止。
新闻报道
2010年8月31日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昨天发布2010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
马铃薯淀粉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是我国首次对欧盟发起反补贴调查。
公告称,根据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补贴幅度及其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将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这是我国首次对欧盟发起反补贴调查。对此,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查是由中国
马铃薯淀粉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后,商务部依法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在立案前,根据
反补贴条例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中欧双方举行了磋商。
2024年5月30日,就欧盟委员会把对华电动汽车加征关税的决定推迟至6月9日欧洲议会选举之后。外交部对此有何回应?毛宁表示关于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中方已多次阐明立场。这起反补贴调查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欧方在调查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合规的做法,指控的所谓中国“补贴”项目也根本站不住脚。
2024年6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发布关于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初裁披露答记者问:中方注意到,欧方罔顾事实和世贸组织规则,无视中方多次强烈反对,不顾多个欧盟成员国政府、产业界的呼吁和劝阻,一意孤行,中方对此高度关切、强烈不满,中国产业界对此深感失望、坚决反对。中方敦促欧盟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切实落实近期中法欧领导人三方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经贸摩擦。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后续进展,并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捍卫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5日,据俄罗斯卫星社网站报道,欧盟委员会决定自7月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7月5日的记者会上强调,中方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消息,2024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应美国个人交通工具制造商联盟的申请,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703.10.5030项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24年8月5日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若裁定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调查,并预计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4年11月27日作出反倾销初裁。2023年美国自中国进口该类产品金额约为4.4亿美元。8月9日,中国将欧盟电动汽车临时反补贴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202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中国奶业协会和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乳制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8月7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8月14日与欧盟政府进行了磋商。
2024年8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进行终裁信息披露,将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加征高额关税。对此,8月21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表示,欧委会仲裁信息严重歪曲中国电动车产业事实,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汽车行业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8月22日下午,商务部举行例行记者会。有媒体在提问时称,中国最近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本案是应中国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与欧委会在没有成员国和产业界申请的情况下,贸然发起对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有着本质的区别。
2024年9月9日,商务部副部长李飞一行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与欧委会贸易总司总司长韦恩德举行了会谈,并再次向欧方表达了希望对话磋商妥善解决中欧经贸摩擦、合理照顾彼此关切的意愿。电动汽车反补贴案情况复杂、影响面广,中欧双方开展磋商达成一致,具有一定挑战。但中方相信,只要欧方展现诚意、相向而行,就可以通过磋商解决彼此关切。中方愿与欧方继续密切合作,争取早日达成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符合世贸规则的解决方案,推动中欧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2024年9月23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欧盟将中国对欧盟乳制品反补贴调查诉至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有媒体问,他们注意到,日内瓦时间9月23日,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就中国对欧盟乳制品反补贴调查向中方提起磋商请求,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负责人表示,中方收到欧方磋商请求。中方对欧盟将反补贴调查立案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表示遗憾,将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处理。中方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一贯审慎、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公平、自由贸易。此次对欧盟乳制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是依据中国法律、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中方有责任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当诉求和合法权益。
2024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公司数量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于10月14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布了《关于相关乳制品反补贴案抽样有关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评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决定,根据《通知》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即以调查机关收到的补贴抽样调查问卷答卷为基础,考虑到反补贴调查的需要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出口数量、产品结构、地域分布等多重因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3家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分别为:(一)爱乐薇(法国)有限公司(ELVIR)及其关联公司;(二)菲仕兰荷兰有限公司、菲仕兰比利时有限公司(FrieslandCampina Nederland B.V., FrieslandCampina Belgium N.V.)及其关联公司;(三)斯嘉达股份有限公司(Sterilgarda Alimenti SPA)及其关联公司。
2024年10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沙特阿拉伯的六胺( Hexamethylenetetramine)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六胺发起反补贴调查。六胺为六亚甲基四胺,也称乌洛托品,是有机化合物。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33.69.5000项下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全年。
当地时间2024年10月29日,欧委会公布了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结果。北京时间2024年10月3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应称,中方多次指出,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规之处,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的保护主义做法。中方对裁决结果不认同、不接受,已就此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诉讼。中方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31日,中国贸促会召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孙晓针对欧委会发布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结果作出了回应,中国工商界特别是电动汽车行业对此高度关注,对欧方发布的终裁结果深表遗憾、坚决反对。“自此案立案以来,中国国际商会一直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支持中欧双方通过对话磋商妥善处理分歧、化解摩擦,以达成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符合世贸规则的解决方案。我们秉持以往一贯立场,希望中欧双方相向而行,照顾彼此合理关切,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共同推动中欧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
2024年11月1日,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2024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4年12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1月2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24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4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亚硝酸钠(Sodium Nitrite)作出第三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69.01%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2024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乌克兰5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碳钢板(Hot-rolled Carbon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90.83%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涉案产品以44.4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以47.8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泰国涉案产品以20.30%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乌克兰涉案产品以90.33%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以29.1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2024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香兰素(Vanillin)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Jiaxing Guihua Chemical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均为27.33%。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12.41.0000和2912.42.0000项下产品。
2024年11月14日消息,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11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8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apr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2月26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5年4月1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2024年11月18日消息,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啤酒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啤酒桶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由于美国国内没有利益相关方对此案提交回复意见,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进口自中国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啤酒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撤销对进口自墨西哥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啤酒桶的反倾销措施。
2024年11月22日,据路透社报道,中国22日宣布扩大对进口欧盟乳制品的反补贴调查,调查对象新增10个补贴项目,包括欧盟以及丹麦、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补贴项目。
2024年11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金属硅(Silicon Metal)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4月30日对华金属硅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涉案产品的加拿大税号为2804.69.00.00。
2024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Low-Speed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率为22.84%、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税率为21.23%、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山东奥德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应诉,税率均为515.37%、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22.04%。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4月8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8703.10.5030项下产品。
2024年11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糖精(Saccharin)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税率为CIF20%。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51100项下的产品。
2024年1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Polyester Textured Yarn)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1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5年2月12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24年1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Circular Welded Carbon-Quality Steel Pipe)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2024年12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4/096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the Minster for Industry and Science)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拉制深水槽(Deep Drawn Stainless Steel Sinks)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再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现行反补贴措施于2025年3月26日到期后终止(现行反倾销措施已于2024年6月24日取消),自2025年3月27日起不再延长。
2024年1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未加工橡胶磁(Raw Flexible Magnet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未加工橡胶磁作出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2024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钨珠(Tungsten Shot)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Luoyang Combat Tungsten & Molybdenum MaterialsCo., Ltd.、洛阳弘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北方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陕西鑫恒稀有金属有限公司、西安难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Zhuzhou Oston Carbide Co., Ltd.和ZhuZhou Tungsten Man Materials Co., Ltd.因未参与应诉,税率均为352.20%,株洲科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73.75%。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涉及美国海关编码9306.29.0000项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