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足球协会成立于1957年,是上海区域内从事足球运动及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1994年起,上海市足协与
上海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接受
中国足协、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体育总会和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上海足协是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是
上海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负责管理与发展上海足球的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为
上海市体育局和
上海市体育总会。
协会简介
上海足协的任务是根据国家、上海市体育方针、政策和
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上海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上海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他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协会章程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章 程
(2005年4月6日上海市足球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上海市足球协会,简称为:上海足协。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FA。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及《上海市体育总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上海足协是上海区域内从事足球运动及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上海足协接受中国足协、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体育总会和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上海足协是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是
上海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上海市体育方针、政策和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上海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上海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他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上海市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管理条例和中国足协章程。
三、团结上海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上海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
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
中国足协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地区和外埠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本会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500号东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市足球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市足球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二、管理上海市各级足球代表队。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足球俱乐部建设。对上海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训练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足球运动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上海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单位有关人员培训。
七、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足球运动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团体。
四、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个人、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区县、行业足球协会和业余训练单位、足球俱乐部及从事足球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所在地区民政、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接到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可批准其会员资格。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单位”。
(四)单位会员每届一次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对上海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和热心支持足球运动的个人。
(三)个人会员入会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监管权和处罚权。
八、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并保证该活动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冲突。
九、参加上海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六、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时交纳会费。
九、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委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将失去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其他会员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单位会员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单位会员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上海足协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贯彻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单位会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会员代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单位会员可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具备单位会员资格的成员作为代表参加会议,其他代表名单由常委会议审定。
三、各单位会员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修改章程;
(三)审议会议代表、单位会员所提议案;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五)主席致词。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三个以上单位会员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五)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管理本会财务;
(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工作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七个专项委员会,即竞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工作委员会、新闻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指定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七、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八、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对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单位会员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足球活动,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三比零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三、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足球活动;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转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比赛收入;
四、门票分成收入;
五、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八、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一、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上海足协帐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会员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以内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本会组织的比赛和足球活动,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四十四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凡在本市注册、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包括乙级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全国足球联赛(上海赛区)组织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足球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足球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经营性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决议和决定。
二、执行《上海市加强职业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三、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维护球迷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六、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员、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七、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八、按时交纳会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本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接受本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本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会和
中国足协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本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或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五、俱乐部进行更名和产权转让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九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八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和受
上海市体育局的委托,本会为管理上海足球运动的行业组织,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足球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执行、完成
中国足协下达的竞赛任务,保障和维护上海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所辖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四十九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竞赛管理条例以及各级赛事的裁判员管理条例。
二、对在本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级正式比赛、上海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
中国足协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除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外,由本会管理。
四、本会单位会员(包括非单位会员的足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辖区内的各级比赛,本会单位会员各级俱乐部或足球队之间的比赛,由该单位会员或主管部门管理。
五、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辖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条 比赛申报
凡属《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管理范畴的比赛,举办单位必须进行申报。
第五十一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单位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
中国足协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五十二条 比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三条 职业俱乐部除外的单位会员注册
一、单位会员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单位会员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单位会员注册时,要上交单位会员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四条 俱乐部注册
一、本市的
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
中国足协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中国足协注册。
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注册,并由本会向中国足协备案。
二、具备中国足协相关要求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提供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凡不如实申报者,本会有权不予以该俱乐部注册。
三、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四、新成立的业余俱乐部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三年后退回。
第五十五条 教练员注册
一、本市的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
中国足协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中国足协注册。本市业余足球教练员在本会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第五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
一、本市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初审注册后,再向中国足协注册。本市业余足球运动员在本会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二、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三、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
中国足协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各级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初审注册,并报中国足协注册。
三、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上海市足球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上海市足球协会。
现任领导
副主席:王国华 江小龙 张得志 陈凯
范志毅 林毅 徐卫谷际庆
秘书长: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