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ereals & Oils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COMA)成立于1992年12月,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加工和贸易、仓储物流、粮油机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科研、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团法人。
协会简介
基本性质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发展署,接受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隶属
本协会是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宗旨
基本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规范,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为粮油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
基本职能
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推进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联系和合作,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油经营,促进上海粮油行业发展。
协会主要任务
接受协助
(1) 接受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各项职能;
(2)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
协调制定
(3) 研究会员单位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声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5) 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粮油行业的实际,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反对价格欺诈,防止不正当竞争;
(6) 组织协调粮油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效益;
交流培训
(7) 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创办刊物,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8) 组织培训粮油行业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9) 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
(10) 沟通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部门的关系,协助调解纠纷。
发展简介
发展概况
十年来,在上海市商委和
上海市粮食局的关心支持下,行业协会在开展行业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以及为企业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十年来,粮油行业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粮油流通已从计划经济模式全面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突显,根据上海市人大颁布的《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对照上海市政府的要求,粮油行业协会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商委的指导下,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重新确定了自身功能定位,调整了组织机构,建立了新的运行机制,做到了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
目前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企业230余户,由国资、外资、中外合资、集体、民营等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组成,行业中较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基本上都是协会会员,协会在行业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协会热忱欢迎尚未入会的粮油企业入会,共商粮油行业发展大计,共创上海粮油经济的未来。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ereals & OilsAssociation (缩写:SCO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组建,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批发和零售(连锁)、仓储物流、粮油机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科研、院校、信息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为粮油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加强行业管理,搞活粮油经营,促进上海粮油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接受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各项职能;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四)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诚信原则。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反对价格欺诈,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五)推进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联系和合作,组织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活动,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培训粮油行业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沟通行业与政府、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其他企业、部门的联系,协助调解纠纷。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企业准入资质预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规范;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油脂、粮油食品的加工和贸易、批发和零售(连锁)、仓储物流、粮油机械、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科研、院校、信息等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四)提供协会工作需要的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撤销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二)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向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23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