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
洗钱活动的
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
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
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
美国的反洗钱实践(Bell, 2002)。我国现行的
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
洗钱罪。虽然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原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等严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这样,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