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过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
重罪,即“重罪十条”。具体是指: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
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
乱伦行为)。隋朝《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
十恶”制度。“
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
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五不孝】《孟子·离娄下》:“
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明 冯梦龙 《
东周列国志》第四回:“庄公曰:‘寡人筹之熟矣。段虽不道,尚未显然
叛逆,我若加诛,姜氏必从中阻挠,徒惹外人
议论,不惟说我不友,又说我不孝。我今
置之度外,任其所为,彼恃宠得志,
肆无忌惮。
《
花月痕》第五一回:“此地有祠有像,小子再图安逸,不想朝夕侍奉,这不孝之罪,真是擢发难数了。”
清
陈梦雷《
绝交书》:“不孝学识庸陋,穉年得谬通籍,性复刚褊寡合,不能与俗俯仰。”
清 王应奎《
柳南续笔.卷三.不肖子》:今世人子,丧中用帖,称不肖子,近世士大夫,不明此意,凡中科甲,及
仕宦中人,皆改称不孝,非
俨然自谓胜其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