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
票据正面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
流通性,即使该
票据转让,也不发生
票据法上的效力,
受让人不享有
票据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
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
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
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
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银行不能进行
贴现,
持票人也不能作
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
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商业汇票,
贴现或
质押后的
持票人不享有
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