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没有作背书,质押并不就绝对无效。由于仓单质押权最终要通过处分
仓单项下的动产来实现,在记名仓单没有质押背书的情况下,仓单
质权人无法直接提取货物进行处分,
质押权的实现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但如果进行了质押背书,就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直接提取质押仓单下的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处分,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避免引起纷争,质押时尽可能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