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借款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定义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计算方法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为: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准则》与《通知》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划分资本化费用化的时间标准、数额确认上均有差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2003年4月1日,甲公司为建造一幢厂房向银行专门借款6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2年。工程于2003年4月1日开工,4月1日支出260万元,7月1日支出260万元,10月1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1月1日交付使用。公司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
6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2600000×6%×3÷12=39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6000000×6%×3÷12-39000=51000(元)。
借:在建工程39000
财务费用51000
贷:长期借款90000
依据《通知》规定,厂房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故第二季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000元。
9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5200000×6%×3÷12=78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6000000×6%×3÷12-78000=12000(元)。
借:在建工程78000财务费用12000 贷:长期借款90000.第三季度应依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12月31日,依据《准则》规定,该厂房10月1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90000 贷:长期借款90000.依据《通知》规定,厂房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此后的停止资本化,故第四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6000000×6%×1÷12=3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问题浅析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很大,新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新准则规定:“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因借款种类不同而异。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要求与资产支出相挂钩,但必须考虑资本化期间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专门借款在此期间产生的借款费用扣除该收益后予以资本化;对于资本化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必须与资产的累计支出相挂钩,并考虑其资本化率。即: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一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思考
尽管新准则内容与旧准则相比更加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当期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又要求披露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而且还要详细披露资本化利率,这些规定都十分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诸多原则性规定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财务信息。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管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
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如果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改为:“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如果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新准则规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如果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如果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为便于操作,笔者建议将其改为:“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存款利息。”这样,就可以防止人为调整收益,进而调整资本化金额的现象发生。
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笔者认为,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公式改为:“某月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该月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该月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这样既可以缩小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又可以大大简化一般借款资本化的计算程序。
核算技巧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生产周期较长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和占用的一般借款
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券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 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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