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
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
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
排污费收入、
水资源费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为了环境保护和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 广辟财源, 增加收入, 并适当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80 年代以后先后开征了
排污费、国家能源效能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教育费附加等项
专款收入。1985 年起
国家预算收支
税目单设“专款收入类”和“专项收入类”。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财政专项收入
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三)对应
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
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