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
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
市场经济秩序。
下设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法制处、登记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市场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
广告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经济检查处(打击传销办公室)、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安全监察处、市场经济秩序综合处、宣传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教育与基层建设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现有市局机关33个镇区分局。
职能概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
市场竞争行为,查处
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
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四)依法
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
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
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
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
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
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加挂信息中心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文电、机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负责全系统档案、信息、新闻、信访、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领导班子、外事、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三)财务科
研究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
财务活动。
(四)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
(五)机关党办
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共青团、计生等工作;
(六)法规科
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
听证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组织实施
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七)经济检查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合署办公,并加挂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组织查处市场中的
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等
经济违法行为;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
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12315”
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
(八)登记注册科(加挂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科牌子)
负责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按照授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依照法规规定发布登记公告;指导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
(十)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
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
无照经营;负责本局登记注册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工作;组织实施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指导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合同管理科
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和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对各类市场及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文明市场活动;研究拟订
合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
行政监管,监制和推行
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组织对商标和
特殊标志的使用以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印制商标单位,负责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
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机构和
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广告经营资格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各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
违法广告;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受理现场督察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中对有关
行政效能和廉政勤政的举报、投诉;承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