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为了保证个人
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规定。
规定全文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2000-4-17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邮政局: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现就施行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
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
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
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
自动转存定期
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
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
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
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
现钞账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账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
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账户户名。
(四)老式
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
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
学生证、
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
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请
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