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
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驾驶证是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其有汽车类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两大类。
简介
驾驶证是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称“驾照”。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9月6日,《中法驾照互认换领协议》正式生效。
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5.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8亿人。
定义
在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更广泛的说法认为,驾驶证是“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摘自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关于劝告汽车司机批准方式的最低统一规则》)。
分类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证分为汽车类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两大类。
其中,汽车类驾驶证是指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C5)、轻型牵引挂车(C6)、轮式专用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是指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
驾驶证共有19个驾驶证状态。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时进行换证、审验等行为都会导致驾驶证变成异常状态。
其中,“逾期未换证”是指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未超过1年的;“注销可恢复”是指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1年以上、3年以下未换证,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停止使用”是指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未被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在30日内拒不参加交管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而被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的。
详细介绍
法律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如何申请
驾驶人通过学习,训练,考核完成以后,才有公安部交通警察支队部门颁发合格的驾驶证书。
相关历史
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张驾驶证于1949年10月26日颁发,持证人为山东东德汽车行的司机郭先生。
2004年5月之前,驾驶证准驾车型分为A照(A驾驶证,大型客车)、B照(B驾驶证,大型货车)、C照(C驾驶证,小型汽车)等。根据199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在那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分为A(大型客车)、B(大型货车)、C(小型汽车)、D(三轮摩托车)、E(二轮摩托车)、F(轻便摩托车)、G(大型拖拉机)、H(小型拖拉机)、K(手扶拖拉机)、L(三轮农用运输车)、J(四轮农用运输车)、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Q(电瓶车)。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废止,同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正式施行,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国家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及配套规定,将之前的A照(A驾驶证,大型客车)、B照(B驾驶证,大型货车)和C照(C驾驶证,小型汽车)3种准驾车型,进一步细分为7种,同时将Q证取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新的驾照总共分为A1驾驶证(大型客车)、A2驾驶证(牵引车)、A3驾驶证(城市公交车)、B1驾驶证(中型客车)、B2驾驶证(大型货车)、C1驾驶证(小型汽车)、C2驾驶证(小型自动挡汽车)、C3驾驶证(低速载货汽车)、C4驾驶证(三轮汽车)、D驾驶证(普通三轮摩托车)、E驾驶证(普通二轮摩托车)、F驾驶证(轻便摩托车)、M驾驶证轮式自行机械车)、N驾驶证(无轨电车)、P驾驶证(有轨电车),共15个级别。细化后,C1可以驾驶轻型以下载货汽车和9人以下载客汽车;C2可以驾驶自动挡的轻型以下载货汽车和自动挡的9人以下载客汽车;C3为原四轮农用运输车;C4为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同时,取消了G(大型拖拉机)、H(小型拖拉机)、K(手扶拖拉机)、L(三轮农用运输车)、J(四轮农用运输车)和Q(电瓶车)等准驾车型,明确拖拉机准驾车型另行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换领新版驾照中,原持有A照的,可换成A1(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年满26周岁)、A2(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当年满24周岁)、A3(附加条件是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原持有B照的,可换成A2(附加条件同上),以及B2和B1(附加条件均为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原持有C照的,可换成B1(附加条件为驾驶人应当年满21周岁)、C1和C2。
C照缘何能换成B1呢。据车管所负责人介绍,原来的大、小型汽是按20座为标准来划分的,C照可以开20座以下的中型客车。而驾照细分后,与中型客车相对应完成了B1照,于是有关规定明确:5月1日前领取的C照,可按照最高规格换成B1照。
驾驶人可申请C照不“升格”。按照2023年启用的全国统一的车管新系统,2004年5月1日前的C照统一换成B1。据有关规定,持该级别驾照者需每年体检、审验。但如果有市民不想将上述C照换成B1照,也可向车管所申请,降为C1或C2,只开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2004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推出机动车驾驶证分级制,将驾照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个类别。
2010年,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D、E、F、M、N、P共16个类别(增加了C5驾驶证)。
2013年1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正式实施,并且机动车驾驶证制版内容也有所改变。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2018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授权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代表澳门特区与国家公安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
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发布消息称,决定自6月1日起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C1、C2证)“全国通考”制度,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同时,申请人报考小型汽车驾驶证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居住地变更到外地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A、B证),则实行省(区)内异地申领的制度,无需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同年,6月1日起,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驾照,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同年,机动车驾驶人达4.35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97亿人。
2020年10月22日,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为更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2022年4月,全国累计发放电子驾驶证1.1亿个。
2022年,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C6、D、E、F、M、N、P共17个类别(增加了C6驾驶证)。
2024年8月27日,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公安交管部门围绕办牌办证、道路通行、交通事故处理等群众交通出行全过程、各环节,分批次推出简化车辆登记交易、优化城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推行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等多项改革措施,已发放电子驾驶证2.5亿个,在北京等60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为2200多万名车主核发了电子行驶证。
驾照等级
准驾车型代号表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及代号
领证过程
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证件资料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年龄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不得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10年的;
(十二)3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驾照考试
报考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每个科目考试前先要预约(特殊情况可通过驾考绿色通道预约),预约后再考试。
2022年4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考试项目,考试项目从原来的5项减至4项;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取消了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考试项目,考试项目从原来的16项减少至14项。
参考资料
考试要求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5次。第5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022年4月1日起,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目四”)不再需要办理考试预约,申请人可凭提交的身份证明直接安排考试,预约补考也不再设考试时间间隔限制(原来补考必须10天后预约)。此外,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委托代理人到业务大厅窗口办理取消考试预约(原来必须本人办理),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预约间隔时间由取得学习驾驶证明30日调整为20日;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预约间隔时间由取得学习驾驶证明40日调整为30日。
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相关改革
2022年4月1日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科目三路考考试里程由不少于20公里减少至10公里。至此,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考试里程均为不少于10公里。且对于除初次申领或非汽车类驾驶证增驾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路考要进行夜间行驶考试外,其它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路考的夜间行驶考试可以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同时,对于以下4种情形,无需考科目一,只考科目二和科目三:
(1)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
(2)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
(3)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
(4)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
驾照管理措施
换证时间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照审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内容详见词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换领补证
换领:市民换领新版驾驶证,携带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原件、原驾驶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也可在车管所免费体检)前往车管所。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即可免费换证。
补证:驾驶证遗失需补证的市民,同样需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补发申请表》,在缴纳140元的驾驶证补发费用后,即可领取新版驾驶证。
为了方便司机朋友办理新旧驾驶证换领业务,市交管局车管所将新旧驾驶证换领方式公布如下:
●现持A照、准驾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0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大型载客汽车(A1照)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2照);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A3照)。
●现持B照、准驾大型货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4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2照);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或者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型、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B2照)。
提醒:申请换领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驾驶员,每年应当在一个完整的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之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按时交回所在交警局或分局存档。
●现持C照、准驾小型汽车的驾驶员,年龄满21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还可以申请换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小型、微型专项作业车(C1照);或者申请换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2照)。
提醒:从事非营运载客的驾驶员,无须换领中型载客汽车(B1照)。如要求换领B1照的驾驶员,每年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之内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按时交回所在交警局或分局存档。
●军队驾驶证换地方证:现役军人在退伍后,到车管所提交退伍证、军队驾驶证、军队驾驶技术档案和身份证。
驾驶证过期了多久作废。
1.时间规定:
(1)过期不到1年的,可以正常换证;
(2)过期期1年以上3年以内的,驾照注销,但可以通过考试科目一换证;
(3)过期3年以上的,驾照作废无法再换证。
2.处罚规定:
过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可以按无证驾驶对待。
(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驾驶人虽然可以随时换证,但一旦驾车上路面临200元罚款。
(2)超过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其中,逾期不足3年的,驾驶人须通过重考并通过科目一考试,才能恢复驾驶资格。在此期间如果驾车上路,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3年的,驾驶证被彻底注销,驾驶人再想开车必须重考驾驶证,否则,驾车上路依照无证驾驶予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换证、补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规定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第六十三条的内容详见词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内容详见词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1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详见词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同)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年审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驾驶证的最短有效期为6年,C1证以下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年审。为此,交警特别提醒持不同驾驶证的司机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均不参加年审,驾驶员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到所属交警局或分局办理换证;
●持A照和B照、N照、P照的司机虽然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年审,但应在原年审时限的15日之内,到所属交警局或分局的车管科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在贴上照片到医院体检后,再申请表交回车管科进行微机确认;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司机,不论持何种驾驶证,都要在原每年的年审期到所属交警局或分局车管科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前往规定医院体检后,再申请表交回车管科进行微机确认。
注销流程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记分制度相关
记分规定
驾驶证记分是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而专门设计的一项兼有警示、预防、教育和惩戒功能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也是许多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目的是警示违法者不要再违法违规。通过实施这一做法,可以对驾驶员产生警示作用,对屡屡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起到了惩戒作用,强化了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的再教育,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将路面执法与驾驶员日常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了交通管理水平。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审验期,一个周期被记12分的,该驾驶人就失去驾驶资格,通常要不少于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驾驶资格。记分起到强行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案率,但是执法中对驾驶人记分处罚丧失了严肃性、规范性,使记分流于形式。
发展历程
中国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对驾驶员交通违章进行记分。在该阶段,记分还仅仅是在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了记分制度,确立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现行驾驶证记分制度的依据是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我国驾驶证记分制度详细发展史,详见词条:驾照记分
注意区分
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记分并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属于行政处罚外的相关制度。
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机动车驾驶人有2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7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3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是如何计算呢
该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驾驶证,那么11月4日是一个记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罚款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已缴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时系统自动清零。尚有罚款未缴清的记分一记分周期不给予清零,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会在此基础上记分,以此类推,如果超过12分,那么就需要通过学习消除。
记分减免
2019年12月,公安部起草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减免现有累积记分中的记分分值。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陆续出台了通过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的措施。
2020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范规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
2022年4月1日,公安部新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学法减分在全国推行。
增驾记分
增加准驾车型驾照增驾)并且取得新驾驶证后,驾驶证的有效期不会重新计算,另外记分周期始终以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起始。需要注意的是,在增驾后的实习期内,如果驾驶证有记满12分的记录,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记分分值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百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学法减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2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3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记分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机动车驾驶人有2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相关规定修订
2022年4月1日起,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旨在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新的记分管理办法降低了20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
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有所降低,如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从原来的一次记12分降为记3分,是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行为,也从原先的一次记12分降至记9分。此外,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原先的记6分调整为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记3分降为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也新增了部分记分项目。为加大打击“分虫”力度,新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两项行为;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首次扣分,实施一次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同时删除了部分记分项目,如“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被取消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同时也上调了部分记分分值。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由原先的记2分提高到记3分。
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部分违法行为记分调整较为特殊,如对于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一律记3分调整为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记3分,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记1分。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一次记12分调整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对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调整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对于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由原先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调整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据了解,在旧规定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仅仅是罚款,是不记分的,而新规定中,驾驶机动车在所有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都要记分。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在原先“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的基础上,新增了“城市快速路”,调整后,条款变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在此前的规定中规定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且不包含城市快速路,据了解,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之前,驾驶员在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按照一般道路违停进行处罚,即罚款200元不记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规定改为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新增了“城市快速路”,不再区分车型。
此外,在原先的规定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这也就意味着,小客车超速50%以上,一次将记满12分,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也将被一次记满12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调整为一次记6分;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调整为一次记9分,而针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仍然为一次记12分。同时,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不再记分。
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根据新的记分管理办法,交管部门将推行学法减分制度,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驾驶人,考虑到他们主动守法意识差,安全文明意识不足,交管部门将通过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项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督促其严格遵规守法,安全驾驶。
据了解,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实施前,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是以附件的形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出现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意味着记分准则是交通处罚时的一个技术性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的实施,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台意味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由原来的技术性标准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也就是记分标准法制化,有助于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且过程更加严格、内容更加合法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增加了9分档次,去掉了2分档次,改善了过去“记分”畸轻畸重的情况。先前的记分标准中,前两个档次为12分和6分,中间差距6分,且有些行为虽然严重但不至于给予顶格记分的情况,容易导致记分显失公正。增加9分的档次,有利于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但避免都进行顶格记分,在给予其严格惩戒的同时,给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同时,上调了记分分值和减分也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随着社会进步,驾驶员守法意识提高,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无意识发生的,主观恶性低,例如压线等,这种情况降低记分回应了广大驾驶员的诉求,并非放纵违法,而是营造了更健康的交通生态,同时,该办法中提高加塞的记分分值,打击了看到路上很多驾驶员加塞所以也跟着加塞的法不责众的观念,增加了驾驶员的违法成本,对打击此类行为具有正面意义。
实习期相关
法律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标志式样
注意事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的,不予受理。
相关规定改革
2022年4月1日,同类增驾不再有实习期,比如C1增驾A、B类驾驶证,因为同属于汽车类驾驶证,那么新取得的A、B证就没有实习期。同理,F证增驾D、E证,因为同属于摩托车类驾驶证,那么新取得的D、E证也没有实习期。但是,如果是E证增驾C1,因为不属于同类增驾,新取得的C1证有实习期。同理,如果是C1证增驾E证,新取得的E证有实习期。
同时取消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延长实习期和实习期满考试规定。2022年4月1日起,按照新部令取消实习期(即2021年4月1日后核发的驾驶证)或者延长实习期(即2020年4月1日后核发的驾驶证)的驾驶证,不再计算实习期范围,驾驶车辆上高速、驾驶特种车辆等限制性条款终止效力。实习期满后无需参加考试。
满分考试
办理满分考试的流程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满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7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30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5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2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10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5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3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3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内容详见词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避免失驾
失驾”是指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停止使用、超过有效期、记满12分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而丧失驾驶资格时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那么,哪些情况驾驶证会被注销、吊销?哪些情况会导致“失驾”?
注销、撤销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其中,撤销驾驶证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停止使用
公告停用是对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接受学习和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暂扣、扣留驾驶证
见词条“暂扣驾驶证”和“扣留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
驾驶证吊销是严重的处罚,吊销后一般两年内(视情节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不得重新考取新驾照,若是构成交通肇事且逃逸的,还将终身禁驾。
以下八种情形必须吊销驾驶证: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6.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还存在有逃逸情形,则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8.符合暂扣或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除此之外,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七项可知: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也会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过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过期后驾车属于无证驾驶或被视为无证驾驶,会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证过期后,若过期不到1年的,可以正常换证;过期1年以上3年以内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可以通过考试科目一后恢复驾驶证;过期3年以上的,驾驶证注销。
过期3年,C类驾驶证被注销,需重考全部科目。A、B类驾驶证,则注销持有人最高类别的驾驶证,并要去车管所办理降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驾驶证有效期前90日内,驾驶证可换。
境外驾照相关
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10年的;
(十二)3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可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应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申请规定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6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能穿红色服装(影响盖章),女士不能带耳环,不能在照相时采用披肩发的照片,男士头发不能太长,头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二)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明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预约考试—收费—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中法驾照互认
2021年9月6日,《中法驾照互认换领协议》正式生效。
相关规定:
中国驾照要求: 驾照在有效期内、驾照 “初次签发时间”在2008年4月1日后(符合GA482标准)、附带官方认证的翻译件; 驾驶车型必须与驾照相符; 驾照签发时本人需在中国有固定居所。
驾照互认换领:对于临时进入对方境内不超过一年的,双方驾驶证实现互认。临时进入法国的,可以凭中国驾照和翻译件直接驾车,无需换证;临时进入中国的,可以持法国驾照和翻译件直接换“临时驾驶许可证”。
法国外交部提示:只有持2013年9月16日后签发的符合欧盟统一标准的法国驾照,才能在中国换领。
相关规定修订
2022年4月1日起,取得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90日以上的(原先必须连续居留满3个月),考科目一后可以换领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和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3种的,还要求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申请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都需要考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原来只需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
各地新政
2018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授权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代表澳门特区与国家公安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2023年5月16日,《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正式生效。
2018年9月1日起,广州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全面启动推行,市民换领驾驶证5分钟便能办结。
2019年6月1日当天,全国共有2.2万人持身份证在异地申请驾驶证,1.7万名摩托车主享受跨省异地检车和免检政策;同月,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于10月1日起实施,突出安全文明行车、典型违法行为认知等内容的考核,许多考试项目增加时间限制,直接评判为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也增多了。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北京驾驶证期满换证可“容缺办”。
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北京驾驶证期满换证可“容缺办”。对驾驶人暂时无法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交管部门先予办理驾驶证换证,允许驾驶人疫情结束后补交身体条件证明。这是在前期推行交管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延期办”的基础上,交管部门推出的又一便民举措。
2023年6月,司法部推出一批公证便民服务新举措,“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其中包括驾驶证。
2024年6月13日,公安部实行摩托车登记“一证通办”,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试点推行快递上门服务便利群众办事,便利群众网上办理汽车注销手续,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
特别提醒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因此,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因为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员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相关文件
2019年6月,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于10月1日起实施,突出安全文明行车、典型违法行为认知等内容的考核,许多考试项目增加时间限制,直接评判为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也增多了。
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加了时间限制
新修订的驾考评判标准在科目二、科目三上调整较大,其中不少考试项目还增加了时间限制。比如,科目二的倒车入库和侧方停车,此前标准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新的标准却明确要求完成操作的时间限制,其中,倒车入库完成时间不能超210秒,侧方停车完成时间不能超90秒,一旦超出时间即判为不合格。
再比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方面,对于绿灯亮起后的车辆起步,原本并无时间限制,但新的评判标准明确规定,如果“前方无其他车辆、行人等影响通行时,10秒内未完成起步的”,直接评判为不合格。
在起步、转向、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操作技能上,此前的评判标准要求必须打转向灯,没有打转向灯的,扣10分。但在新标准中,此项要求更为严格,不打转向灯的,直接判为不合格。打了转向灯但时间未满3秒就转向的,也直接判为不合格。
路口不礼让行人直接判不合格
对于科目二直角拐弯,此次新版标准明确规定,对于直角拐弯项目,新增了“应开启转向灯,完成转弯后关闭转向灯”的要求。
新的驾考评判标准在科目三中还增加了对超车内容的考核。其中规定,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并回头观察确认安全的,不合格;时机选择不合理、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未回头观察被超越车辆动态的,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的,都属于不合格。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行车道的道路上从右侧超车的,不合格。其中还特别规定,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自己具备让车条件不减速靠右让行的,要扣10分。
此外,在科目三“起步”考核项目中,新版规定“起步前,未观察内、外后视镜,回头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的”,不合格;变更车道时,控制行驶速度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合格;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超出50厘米的,不合格。
特别要注意的是,新的驾考标准更加注重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科目三考试中明确,在通过斑马线和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项目中,明确不按规定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不合格。
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优化
从2021年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考试中的科目二,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调整为30日。
2021年12月27日,就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向记者介绍了这3个部门规章在规范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管理等方面调整优化的情况。
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管理方面,主要调整优化3项:
一是准入条件更严格。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将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纳入禁止申领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
二是考试项目更优化。将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由16个整合优化为14个,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里程统一为10公里,简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效率。
三是满分学习考试更严格。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提高学习考试针对性,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难度,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在“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管理方面,主要调整优化3项:
一是严格“两客一危”车辆管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
二是严格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明确规定以个人名义不得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从源头遏制重点隐患车辆非法营运等问题。
三是严格嫌疑车辆调查处置。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新增四项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
2022年4月1日,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实施,其中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由原先9项增至13项,新增了以下4种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2、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10年的;
4、3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同时,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情形也由原先3项增至7项,新增将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等人员纳入禁止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范围,旨在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公共安全。
申领驾驶证年龄调整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取消年龄上限,但70周岁以上要参加“三力测试”。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原先为50周岁以下,且中型客车要21周岁以上)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原来分别为26周岁和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便利驾考领证
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驾驶证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
2022年4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方便群众在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严格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
2022年4月1日的修订中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对被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管部门将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相关提案
2000年3月1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违章驾驶员记分管理,公安部部长贾春旺签署公安部令,发布《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在这一办法中,根据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对醉酒后驾车等74种违章行为,分别规定了12分、6分、3分、2分和1分等5个一次记分分值。同时,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3种情形,规定了追加记分(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中“造成交通事故追加记分”的规定)。2000年3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违章行驶,管理部门将视其违章严重程度给予记分,记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 将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职工张金海建议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逾期未换证者在提供近期体检证明后重新发放证件,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建立短信提醒机制,确保驾驶人及时更换证件。“根据当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逾期三年未换证只能重新申领。对此,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2021年8月17日,中法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将正式生效。
2022年3月,从公安部获悉,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023年2月,公安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驾驶证互认换领协议,协议将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相关修订
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中,取消了驾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取消了针对AB类驾驶证记6分延长实习期、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和记满12分强制降级的规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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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定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