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驾驶证明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所核发的学习证明
《学习驾驶证明》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所核发的学习证明
获得方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样式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纸质)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电子)
有效期限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法律条款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及第五款规定申请变更准驾车型的,受理后直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相关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详见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4 11:59
目录
概述
获得方法
样式
有效期限
参考资料